华林证券富贵竹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华林证券富贵竹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016年 月 日
特别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华林证券-亿利集团共赢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投资者签订《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其认购或申购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管理合同》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委托人将按照《管理办法》、《管理合同》、本说明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集合计划基本信息
名称 华林证券富贵竹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类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募集资金规模不高于4.5亿份。参与本集合计划人数合计在200人以下。
管理期限 本集合计划管理期限为12年。存续满3个月后,经所有委托人一致同意可提前终止。
推广期 本集合计划将自推广开始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集合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具体时间见管理人公告。
封闭期 指集合计划成立后的封闭时间段,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开放期 本集合计划无开放期。
份额面值 人民币1.00元。
最低金额 单一投资者参与本计划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相关费率
1、参与费: 0;
2、托管费: 资管计划资产净值的0.05%/年;
3、管理费:资管计划资产净值的0.3%/年。
4、业绩报酬:无;
5、其他
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在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
风险收益特征
本集合计划按照收益分配的安排分为两类份额,A类份额为优先级,低风险、稳定预期收益,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B类份额为进取级,高风险、高预期收益,属于高风险投资品种。
适合推广对象
A类份额为优先级,低风险、稳定预期收益,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为保守以上类型的投资者投资;B类份额为进取级,高风险、高预期收益,适合于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为积极类型的投资者投资。
当事人
管理人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 中国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推广机构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集合计划的参与
办理时间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
办理场所 推广机构指定的场所。
办理方式 1、以金额申请,推广期参与价格为份额面值;
2、投资者需要事先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账户内备足参与的货币资金;若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的,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投资者参与申请经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3、认购遵从“时间优先,金额优先”原则。
认购资金利息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集合计划成立之前所产生的利息归集合计划所有,利率按照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集合计划的退出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不办理退出业务。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情况 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集合计划的分级 本集合计划采取分级结构,进取级和优先级的比例为1:2。
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且不高于4.5亿元人民币,委托人提交管理人认可的相关文件,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未全部满足,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及同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率按照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集合计划份额转让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不办理份额转让
费用、报酬
费用种类 (1)本集合计划参与费率:0。
(2)退出费:0
(3)投资交易费用:按规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计提并支付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印花税、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佣金等。
(4)管理费:本集合计划应给付管理人管理费,按集合计划初始资产净值0.3%的年管理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C=i×年管理费率÷360
注:C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i为集合计划初始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管理费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集合计划结束时一次性支付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经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托管人根据划款指令从资产管理委托财产中支付。若计划资产中现金形式的资产不足以支付的,则顺延至下一个支付日支付,以此类推。
(5)托管费:集合计划托管人按集合计划初始资产净值0.05%的年托管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C=i×年托管费率÷360
注:C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i为集合计划初始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托管费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经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托管人根据划款指令从资产管理委托财产中支付。
(6)与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相关审计费等费用从集合计划中列支。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从集合计划中列支。
不由集合计划承担的费用
集合计划推广期间的费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本集合计划费用。
业绩报酬 无
收益分配
收益构成 本集合计划收益包括:
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等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集合计划净收益为集合计划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集合计划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分配原则 (一)收益分配原则
1、同一类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存续期间本集合计划不进行收益分配,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以现金进行分配。
3、在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时,首先满足A类委托人的收益分配,在A类委托人的收益未全部分配时,B类委托人无权分配集合计划收益。
5、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终止日起5个工作日内划转到委托人账户。
6、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分配方式 (二)收益分配方式
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配。本协议项下的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由托管人核实后由管理人报告委托人。
分配方案 (三)资产管理计划终止分配的顺序
本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顺序依次为:
1.未支付的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管理费、托管费、清算费用等);
2.优先级资产委托人本金;
3.优先级资产委托人预期收益;
4.退回存续期间未退回的追加增强信用资金;
5.进取级资产委托人的本金;
6.按照以上顺序分配完毕后的资产管理计划剩余财产全部归属于进取级资产委托人。
集合计划展期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满,若符合展期的条件,则可以展期:
(一)展期的条件
1、在存续期间,本集合计划运营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本合同、《说明书》的约定;
2、展期没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3、托管人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集合计划资产;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展期的安排
1、通知展期的时间
在集合计划到期前3个月且不超过1个月期间内。
2、通知展期的方式
管理人将通过管理人网站通知委托人。
3、委托人回复的方式
委托人应当在管理人网站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管理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明确回复意见。
(三)委托人不同意展期的处理办法
若委托人明确回复不同意展期,委托人有权在存续期届满日前(含届满日)到推广机构办理退出手续;若委托人未在存续期届满日前(含届满日)到推广机构办理退出手续,则管理人有权决定强制将其份额退出或视为委托人同意管理人的展期安排。
若委托人未回复意见或回复意见不明确的,视为同意展期,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确认。
(四)展期的实现
如果同意本集合计划展期的优先级份额、进取级份额委托人均不少于1人,则集合计划存续期将依法展期;如果同意本集合计划展期的优先级份额或进取级份额委托人少于1人则集合计划到期终止,将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办理计划到期终止和清算事宜。
终止和清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不展期;
2、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的;
3、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而管理人未能在合理时间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4、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
5、存续期内,任一开放日集合计划委托人少于2人时;
6、经全体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7、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8、根据委托资产的估值,如本计划份额净值小于0.88元时,则本计划资产全部变现后进入终止清算程序;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二)集合计划的清算
1、拟终止计划的,管理人应当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5日内开始清算集合计划资产,并组织成立由管理人、托管人、相关专业人士组成的计划资产清算小组进行计划资产的清算;
2、计划资产清算小组职责: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计划资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程序:
(1)本合同终止后,由计划资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资产管理计划;
(2)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告知资产委托人。
(7)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分配;
合同终止日前,资产管理人必须将投资组合内所有证券变现,合同终止时,有计划财产参加新股申购或者持有股市休市、停牌等不能流通变现情况的,则在锁定期结束新股上市或该持有股票恢复上市后进行资产清算。资产管理人在其清算期间内,按计划终止日的资产净值为基准,按合同约定的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直至尚未流通的证券资产变现并分配给资产委托人。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计划资产清算小组在进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计划资产清算小组优先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支付。
5、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资产管理人在清算小组成立后20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资产管理计划债务后,按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期间的管理费与托管费及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资产管理计划项下所欠债务。
(4)剩余计划资产先按照资产管理合同规定优先满足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和预期收益,退回存续期间未退回的追加增强信用资金,分配完进取级资产委托人本金,投顾的业绩报酬(如有),剩余收益再分配于进取委托人,各资产委托人按照其同类份额下的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
6、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向资产委托人报告。
7、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资产管理人保存15年以上。
8、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完毕后,管理人应及时协助托管人办理银行托管专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账户销户、交易单元挂接取消(若需)等工作,在计划托管人之外开立的银行账户(若有)由管理人负责办理销户。
9、组合到期清算时,为支付最低备付金,资产管理人应预留相应金额,若预留金额不足以支付实际需缴存的备付金金额的,差额部分由管理人通知资产委托人补足。
特别说明 本说明书作为《管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管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