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林证券富贵竹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编号:2016-9000-集合资产-002
华林证券富贵竹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二O一六年 月
目 录
一、前言 3
二、释义 4
三、合同当事人 9
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1
五、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15
六、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18
七、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21
八、集合计划的分级 21
九、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25
十、集合计划的成立 26
十一、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27
十二、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29
十三、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31
十四、集合计划的估值 34
十五、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38
十六、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41
十七、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42
十八、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44
十九、越权交易及投资监督 45
二十、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46
二十一、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53
二十二、投资主办人的制定与变更 54
二十三、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55
二十四、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58
二十五、集合计划的展期 59
二十六、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60
二十七、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63
二十八、风险揭示 66
二十九、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69
三十、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70
三十一、其他事项 71
华林证券富贵竹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74
一、前言
为规范华林证券富贵竹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运作,明确《华林证券富贵竹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基金法》、《管理办法》、《细则》、《华林证券富贵竹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委托人承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揭示的合格投资者条件。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释义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本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或本计划:指依据《华林证券富贵竹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华林证券富贵竹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所设立的华林证券富贵竹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或本说明书或说明书:指《华林证券富贵竹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管理合同、合同:指《华林证券富贵竹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基金法》:"指201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管理办法》:指2013年6月2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指2013年6月2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3]28号)。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法规: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 “元”。
托管协议:指管理人和托管人签订的《华林证券富贵竹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或计划管理人或管理人:指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林证券”)。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或计划托管人或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简称 “浦发银行温州分行”)。
推广机构:指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营业场所及与管理人签订《华林证券富贵竹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代理协议》的其他银行、证券公司和第三方销售机构等。
注册登记人、注册登记机构、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指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委托人: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委托人: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委托人:指上述委托人(个人委托人和机构委托人)的合称。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指本集合计划达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成立条件后,管理人确定的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推广期:指本集合计划开始推广到推广完成之间的时间段,推广期具体时间见有关公告。
集合计划存续期:指集合计划从成立到集合计划终止的时期。
工作日:指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
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工作日。
T日:指日常参与、退出或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他业务的申请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初始销售期:指本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销售期限,自本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个月。
封闭期: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内封闭运作,不设开放期,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开放期:本集合计存续期内封闭运作,不设开放期,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内,资产委托人参与该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
参与:指委托人根据本集合计划的规定,在推广期或开放期申请购买集合计划单位的行为。本资产管理计划在存续期间不开放参与业务。
退出:指委托人根据本集合计划的规定,向管理人申请卖出集合计划单位的行为。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不开放退出业务。
年、年度、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为止的期间。
计划年度:指本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一年为止的期间。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或委托投资资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财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指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指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委托人开立的用于记录委托人持有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情况的登记账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或资产总值:指集合计划投资所形成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或资产净值: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计划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计划财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计划份额总数所得的单位份额的价值
优先级份额净值:指本计划优先级份额对应的计划份额净值
进取级份额净值:指本计划进取级份额对应的计划份额净值
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面值或单位面值:指人民币1.00元。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或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签署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 限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战争或动乱、自然灾害、公众通讯设备故障、电力中断、注册与过户登记人非正 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互联网故障等。
管理人网站:指管理人发布集合计划有关信息的网站—华林证券(http://www.chinalin.com)。
三、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
个人填写:
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
其他:
机构填写:
机构名称: 负责人: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
管理人
机构名称: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
法定代表人:林立
通信地址:深圳市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6楼
邮政编码:518048
联系人:郑培烨
联系电话:0755-23613769
传真:0755-82707896
托管人
机构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何卫海
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车站大道高联大厦
邮政编码:325000
联系人:王晶
电话:0577-55570741
传真:0577-88025922
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本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委托人的权利
(1)取得集合计划收益;
(2)通过管理人网站查询等方式知悉有关集合计划运作的信息,包括资产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
(4)按持有份额取得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6)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及《说明书》,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2)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交付委托资金,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费用;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承担集合计划的投资损失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得违规转让其所拥有的计划份额;
(5)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6)向资产管理人或其代理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资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7)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8)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9)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缴纳资产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以及因资产管理计划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托管费以及因资产管理计划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10)保证投资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的来源合法,主动了解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
(11)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停止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4)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5)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6)拒绝违反法律法规、集合计划合同、本协议或可能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投资建议;
(7)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8)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集合计划的备案手续;
(2)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进行资产估值等会计核算;
(7)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8)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9)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10)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1)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12)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13)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客户资料、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
(14)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其他原因解散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金的返还事宜;
(15)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16)因管理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7)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8)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三)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6)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7)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8)编制资产管理计划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9)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1)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2)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4)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华林证券富贵竹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类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4.5亿份(不含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存续期上限为4.5亿份(不含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
单个客户首次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总户数不超过200人。
(四)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在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五)存续期限
自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12个月。本计划存续满6个月后,经所有委托人一致同意可提前终止。如本计划存续期届满最后一日为节假日,则本计划结束日期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六)封闭期、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
1、封闭期:本集合计存续期内封闭运作,不设开放期,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2、开放期:本集合计存续期内封闭运作,不设开放期,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七)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人民币1.00元。
(八)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壹佰(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并可多次认购。
(九)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混合型资产管理计划,属于中风险中收益特征的证券投资品种。本集合计划按照收益分配的安排分为两类份额,A类份额为优先级,低风险、稳定预期收益,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为保守以上类型的投资者投资;B类份额为进取级,高风险、高预期收益,适合于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为积极类型的投资者投资。
(十)本集合计划的推广
1、推广机构: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营业场所及与管理人签订《华林证券富贵竹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代理协议》的其他银行、证券公司和第三方销售机构等。
2、推广方式:本集合计划将通过推广机构进行推广销售。
管理人应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以文本的方式置备于推广机构营业场所。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管理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本集合计划。
(十一)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
1、参与费/退出费:0。
2、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本集合计划的年管理费率为0.3%。
3、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本集合计划的年托管费率为0.05%。
4、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与之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验资费。
5、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费。
6、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计划投资的所有金融工具的交易费、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经纪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7、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银行汇划费用账户费用等。
8、其他费用:其它有关费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六、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集合计划的参与
1、参与的办理时间
(1)推广期参与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
(2)存续期参与
本集合计存续期内封闭运作,不设开放期,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也不接受违约退出。
2、集合计划的认购安排
本集合计划的认购规模上限为4.5亿份,其中,A类份额的认购规模上限为 3亿份,B类份额的认购规模上限为1.5亿份。
在推广期,首先进行B类份额的认购。当B类份额募集规模达到1.5亿元后,A类份额按本合同约定比例进行A类份额的认购。集合计划认购结束后,管理人将按照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初始配比原则上不超过2:1,对两类份额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最终确认。
3、参与的原则
(1)投资者资格要求。投资者应当是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①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②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前,应当首先是管理人或推广机构的客户。
(3)在推广期参与的,采用“已知价”原则,即参与价格以人民币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份额。
(4)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
(5)在推广期,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参与申请。
(6)委托人在推广期内可以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已经受理的参与申请只能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撤销。
(7)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在推广期内使用“金额优先+金额同等情况下时间优先”方法对集合计划参与总规模和类型份额实行限量控制。
(8)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分为A类和B类委托人,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两类份额之比不高于2:1。
因利息折算份额导致金额或份额配比偏差不受前述限制。
4、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2)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集合计划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3)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5)在推广期参与的投资者可在集合计划成立后查询参与确认情况,在存续期参与的投资者可在两个工作日后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6)委托人参与(T日)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管理人确认参与成功,T+2日内参与款划往集合计划托管专户。若管理人确认参与不成功或无效,参与款项将退回委托人账户,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投资者可另行提出参与申请。
5、参与份额的计算
本集合计划不收取参与费用。
参与的份额计算公式为:
在推广期参与的: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推广期利息)/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参与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6、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利息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记录为准。
7、规模上限控制
若推广机构当日接受的参与申请过多,致使本集合计划募集总金额超出目标规模或参与人数超过200人,管理人应立即停止接受参与申请,并及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停止参与申请。次工作日管理人应对于上一工作日提交的参与申请,按“金额优先+金额同等情况下时间优先”的原则予以确认。超出目标规模的部分由推广机构将参与资金退回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并停止接受本集合计划的参与申请。
(二)集合计划的退出
存续期内,本集合计划封闭运作,不办理退出业务。
七、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本次计划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投资。
八、集合计划的分级
(一)分级比例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对本计划委托财产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计划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份额和进取级份额。两类份额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配比,委托资产合并运作。优先级份额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单利6.05。优先级份额的预计收益计算自优先级资金划付至本资产管理人资金募集账户之日起至本计划终止日(含提前终止和到期终止)为止,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优先级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计划份额;进取级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计划份额。本集合计划的优先级和进取级份额的配比原则上不超过2:1。在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由于本计划投资等原因造成的优先级与进取级两类份额的资产净值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资产管理计划扣除相应的费用后,应优先满足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和预期收益,并将剩余计划资产分配于进取委托人。进取委托人作为本合同项下补仓义务人,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补仓义务。在本资产管理合同终止后,资产管理人实际变现所得的计划净资产全部分配给优先级份额后,仍存在额外未弥补的优先级份额的本金、收益总额的差额,则由进取委托人对差额部分进行补偿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差额部分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资产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优先级份额的预期收益必然实现,即在本计划投资运作中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优先级份额仍有可能面临无法取得预期收益乃至本金受损的风险,此时进取级份额的剩余资产为0。若产品存续期不满3个月的,本集合计划不得提前终止;若产品存续期满3个月不满6个月的,优先级预期收益按照实际天数加15天计算,计算方法如下:优先级预期收益=优先级持有计划份额×初始份额面值×预期收益率*(实际天数+15)/360;若产品存续期满6个月后,本集合计划经所有委托人一致同意可提前终止。本资产管理计划中,优先级委托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进取级委托人为梁振杰。梁振杰承担整个集合计划的补仓及差额补足义务。若梁振杰没有按约、及时、全额履行上述补仓及差额补足义务的,则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进行操作,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都由进取级委托人自行承担,资产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二)集合计划净值计算方法
T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V=T日闭市后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T日集合计划份额的余额数量。集合计划成立日起,T日集合计划份额的余额数量为A类和B类的份额总和。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集合计划财产。
(三)分级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T为估值日集合计划净资产,A为估值日A类委托人的总份额;B为估值日B类委托人总份额,N为集合计划成立日起至净值计算日计算的存续的天数,RA为优先级预测收益率。VAN为A类份额参考净值。TBN为B类份额参考净值。
(1)在N日,当T<=A*(1+Ra*N/365)时,[计息基础是360天,这里是不是要调整]集合计划净资产归A类份额委托人所有,其份额参考净值为Van=T/A,B类份额净资产为0,其份额参考净值也分别为0。
(2)在N日,当T>A*(1+Ra*N/360), A类份额的净资产为Tan=A*(1+Ra*N/365)其份额参考净值为Van=Tan/A=1+Ra*N/365,B类份额的净资产为Tbn=T-Tan,其单位净值为Vbn=Tbn/B。
(四)预警平仓控制
1、本集合计划设置预警线为0.920元和平仓线为0.880元。
(1)预警线的设定
若T日收盘后,经管理人估算的计划份额净值跌破预警线,即等于或低于【0.92】元时,资产管理人应于T日收市后以录音电话或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进取级委托人提示追加资金。进取级委托人在收到资产管理人的告知后,应做好向本计划托管专户追加资金的准备。进取级委托人应于T+1交易日13:00之前,向本计划追加资金(以资产管理人确认到账为准),确保追加资金后的当日日终的计划份额净值不低于0.92元(以清算估值为准)。如进取份额委托人或愿意为进取份额委托人履行补资义务的第三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T+1日13:00前)追加资金(以资产托管人确认到账为准)使补资后追溯T日日终计划份额净值恢复至0.920元以上(以清算估值为准)水平(不考虑T+1日日内计划份额净值变化情况),则自本计划跌破预警线之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T+1日)13:00起,管理人可自主决定变现本集合计划所持有的非现金资产。由于流动性或减仓时间不足等原因无法减仓的,未减仓部分可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进取级委托人追加资金后如计划份额净值连续5个交易日大于1.000元,则可在满足前述情况后申请退出部分或全部追加资金,但追加资金退出后,计划份额净值不得低于1.000元。
(2)平仓线的设定
若T日收盘后,经管理人估算的计划份额净值跌破止损线,即等于或低于【0.88】元时,资产管理人应于T日收市后以录音电话或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进取级委托人提示追加资金。进取级委托人在收到资产管理人的告知后,应做好向本计划托管专户追加资金的准备。进取级委托人需在T+1日12:00前追加资金,追加的资金须在T+1日12:30前到账,至使计划净值恢复到【0.92】元以上,则计划正常运行。否则资产管理人自T+1日13:00起,将对委托财产进行连续、不间断、不可逆的止损操作,对计划持有的全部资产进行变现直至计划资产全部变现,由于暂停交易、不可抗力或其他非资产管理人控制的原因导致管理人不能变现的情况除外。止损变现完成后,本计划提前终止。当跌破预警线、平仓线时,管理人应及时以短信或电话或电子邮件三种方式择一进行风险提示,并告知次级份额资产委托人。管理人依照客户开户资料内预留的联系方式进行通知,即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资产托管人对预警线份额净值、止损线份额净值不承担监督职责。
九、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一)管理方式:管理人全权管理与运营管理计划资产。
(二)管理权限:管理人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行使管理人权限。
十、集合计划的成立
(一)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不低于3千万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2人(含)以上,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或资产托管机构的募集专户,不得动用。
(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3千万元或委托人的人数少于2人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及同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三)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1、条件:
满足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并由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完毕。
2、日期:
集合计划成立日。
十一、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一)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
计划托管人可以在集合计划成立日前以集合计划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代理开立集合计划的专用银行托管账户,并根据计划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集合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退出金额、支付计划收益、收取参与款,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计划财产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本集合计划的银行托管账户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计划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名称为“华林证券—浦发银行— 华林证券富贵竹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备注: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账户名称为准] 。推广机构为集合计划的每一位委托人建立集合计划交易账户,记录委托人通过该推广机构买卖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计划管理人应当代理本集合计划,以管理人、托管人和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是“证券公司名称-资产托管机构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计划托管人应为计划托管人办理证券账户开户事宜提供必要协助。资产委托人授权资产管理人使用上述证券账户、资产托管人保管该证券账户卡原件。证券账户仅限于满足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业务的需要,未经三方书面同意不得挪作他用。
(二)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
本集合计划的资产包括用集合计划资金购买的各种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其主要构成包括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应收参与款,票据投资及其应计利息,债券投资及其应计利息,股票、基金投资及其分红,其他资产等。
(三)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
集合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托管,并独立于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及其管理、托管的其他资产。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同意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提出的强制执行等权利主张。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四)证券账户
资产委托人授权资产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财产在中登公司开立上海、深圳证券账户,用于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在交易所市场进行证券投资时的证券登记和交割,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向资产托管人提供开立上述证券账户所需资料。资产委托人授权资产管理人使用上述证券账户、资产托管人保管该证券账户卡原件。证券账户仅限于满足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业务的需要,未经三方书面同意不得挪作他用。
(五)开户材料真实性
资产管理人承诺其提交给资产托管人的用于办理开户手续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并保证证明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六)未启用账户的销户
组合开立的以上账户在开立后6个月内未使用的,可由资产托管人对以上账户做销户处理,资产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十二、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本集合计划资产交由托管人按照托管协议约定予以托管,管理人与托管人已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签署托管协议。签订的托管协议已经明确了托管人和管理人之间在计划资产保管、委托人档案资料保管、管理和运作、委托人参与或退出计划、计划财产清算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以确保计划资产的安全,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托管人依据托管协议的约定,对管理人就集合计划资产的投资范围、集合计划资产的投资组合的比例、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集合计划管理费的计提和支付、集合计划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集合计划收益分配的提取及集合计划运营所需支取的其他各项费用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资产托管人按相关规定为本集合计划在资产托管人网点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作为本集合计划财产的银行托管专户。
银行托管专户不预留印鉴,具体根据资产托管人相关管理办法执行。该账户不得透支、提现,保管期间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三方均不得采取任何使该账户无效的行为。在保管期间,资产委托人授权资产托管人对银行托管专户全权控制和管理。未经资产托管人书面同意,资产管理人不得自行采取使得银行托管专户、该专户的预留印鉴、网银密钥等无效的行为,否则资产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相关指令。
集合计划资产独立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集合计划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管理人、托管人破产或者清算时,集合计划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资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现行证券交易、登记结算制度下托管人托管职能有充分的了解,并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职责和范围。托管人的职责及与托管业务相关的事宜均以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如管理合同、说明书与托管协议冲突,相关约定以托管协议为准。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资产托管人指定的接收资产托管费的银行账户信息:
户 名: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业务收入
账 号:90010142110000077
开户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温州分行
十三、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交易清算授权
划款指令是资产管理人在管理资产管理计划时,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本资产管理计划进行的证券交易所内的担保交收投资不需要资产管理人发送划款指令,中登公司向资产托管人发送的交收指令视为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划款指令,通过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双方约定的方式传输。对于传真划款指令的方式,资产管理人应事先指定有权向资产托管人发出划款指令的被授权人,并向资产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权限、电话、传真、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资产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若由授权代理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计划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正本后,并经电话确认,授权文件即生效。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传真划款指令的内容
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传真指令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基本要素:到账日期;付款人账户户名、付款账号、开户行;收款人账户户名、收款账号、开户行;金额(大小写)、付款(收款)事由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传真划款指令的具体格式参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
(三)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程序
1、资产管理人若采用传真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指令,指令传送后资产管理人应进行电话确认。传真以获得收件人(资产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收件人(资产托管人)。
2、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因资产管理人未能及时与资产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资产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资产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资产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一般情况下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由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资产托管人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传真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名样本相符,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若存在异议或不符,资产托管人立即与资产管理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并要求资产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指令。
3、资产管理人应确保在资产托管人执行指令时,划款指令所指定的划款金额及其汇划费用合计不超过银行托管专户的资金余额,对资产管理人在银行托管专户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资产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资产托管人可以要求资产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资产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本委托财产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资产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成交通知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资产托管人。
4、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资产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改正。
5、传真指令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向资产托管人送交由资产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如变更通知由授权代理人签字的,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被授权人变更的通知须列明新授权的起始日期,并给资产托管人留有合理时间。资产管理人同时电话通知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资产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范围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资产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计划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计划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在特殊情况下,可按双方商定的方式处理。如果资产管理人授权人员名单、权限有变化时,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及时通知资产托管人并预留新的印鉴和签字样本而导致本资产管理计划受损的,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6、划款指令的保管
划款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资产管理人保管,资产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
7、相关责任
资产托管人正确执行资产管理人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有效划款指令,资产管理计划发生损失的,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时间内,因资产托管人自身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而导致资产管理计划受损的,资产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银行托管专户余额不足或资产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如果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供划款指令人员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非资产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验证有关印鉴与签名无误,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正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计划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
十四、集合计划的估值
管理人应当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
(一)资产总值:集合计划的资产总值是指通过发行计划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依法进行基金、股票、债券交易等资本市场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资产净值: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单位净值: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指估值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划总份额。
(四)估值目的: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经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进行信息披露、计算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基础。
(五)估值对象: 运用集合计划资产所持有的股票、债券、基金、现金、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六)估值时间:管理人与托管人对集合计划进行每个交易日估值。
(七)估值方法
本集合计划核算与估值原则应符合本合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估值方法指引》等相关会计管理办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和权证,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一个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封闭式基金按照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场内交易的交易型指数基金ETF和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按照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托管在场外的交易型指数基金ETF和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按照估值日前一日交易型指数基金ETF和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单位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单位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LOF、ETF在场内的,以估值日该证券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增值额为零。
3、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有关最新规定估值。管理人应于新规定实施后及时书面告知委托人。
5、暂停估值的情形:
(1)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或因其它任何不可抗力致使集合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
(3)如出现资产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资产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计划财产的;
(4)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但估值条件恢复时,集合管理人必须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八)估值程序
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用于披露的资产净值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托管人,托管人按照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托管人复核无误签章后返回给管理人。
(九)计划份额资产净值错误的处理
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资产管理计划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资产管理人承担。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责任方由资产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资产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资产管理人的意见为准,由此给委托人和计划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负责赔付。当资产管理计划估值出现错误时,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该立即报告资产委托人,并说明采取的措施,立即更正。
1、计划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计划资产的估值导致计划份额资产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计划份额资产净值错误。
2、管理人和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计划资产净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当管理人确认计划份额资产净值发生错误时,管理人立即予以纠正,通报计划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计划资产净值的0.5%时,管理人应当通报托管人并并报计划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4、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管理人负责处理,因净值发生估值差错造成计划资产及委托人损失的,由管理人负责对委托人或者计划先行赔偿,赔偿原则如下: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委托人的直接损失;管理人代表本计划保留要求相关当事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管理人在赔偿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管理人和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如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如管理人和托管人对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向委托人报告份额净值的情形,以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委托人和计划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负责赔付。
6、如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不一致,以管理人为准。如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本协议规定的方法确定一个价格进行估值的情形下,若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计划或委托人损失的,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针对净值处理错误,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管理人和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8、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仍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计划资产估值错误,本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本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复核
1、用于计划信息披露的计划资产净值和计划份额资产净值由管理人负责计算,托管人复核。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计划份额资产净值并发送给托管人。
2、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给管理人。如果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充分讨论后仍未能达成一致,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计划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由此给计划或管理人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有关情况如下:
1、会计年度:本项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年度为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计账本位币: 人民币,计账单位为元。
3、会计核算制度: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4、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资产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6、计划托管人办理集合计划的资金收付所获得的凭证,由计划托管人保管原件。
7、资产托管人应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双方经对账发现账目存在不符的,计划管理人和计划托管人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十五、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一)集合计划费用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
1、托管费:
(1)按集合计划初始资产净值0.05%的年托管费率计提。
(2)集合计划托管费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经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托管人根据划款指令从资产管理委托财产中支付。
(3)托管费计算方法如下:
C=i×年托管费率÷360
注:C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i为集合计划初始资产净值。
2、管理费:
(1)按集合计划初始资产净值0.3%的年管理费率计提。
(2)集合计划管理费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经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托管人根据划款指令从资产管理委托财产中支付。若计划资产中现金形式的资产不足以支付的,则顺延至下一个支付日支付,以此类推。
(3)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C=i×年管理费率÷360
注:C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i为集合计划初始资产净值。
3、证券交易费用:
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期间发生的交易佣金、印花税作为交易成本直接扣除。交易佣金的费率由管理人本着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原则,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和法律法规确定。
5、其他费用:
集合计划成立后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由管理人本着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原则,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集合计划推广期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不得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三)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本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设置业绩报酬
(四)集合计划的税收:
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履行纳税义务。
(五)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资产管理费率和资产托管费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六、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分配原则
1、同一类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存续期间本集合计划不进行收益分配,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以现金进行分配。
3、在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时,首先满足A类委托人的收益分配,在A类委托人的收益未全部分配时,B类委托人无权分配集合计划收益。
5、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终止日起5个工作日内划转到委托人账户。
6、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式
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配。本协议项下的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由托管人核实后由管理人报告委托人。
(三)资产管理计划终止分配的顺序
本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顺序依次为:
1.未支付的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管理费、托管费、清算费用等);
2.优先级资产委托人本金;
3.优先级资产委托人预期收益;
4.退回存续期间未退回的追加增强信用资金;
5.进取级资产委托人的本金;
6.按照以上顺序分配完毕后的资产管理计划剩余财产全部归属于进取级资产委托人。
十七、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一)投资目标
本集合计划力求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追求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理念
本集合计划采用积极的投资策略,在控制市场风险、尽量降低净值波动风险并满足流动性的前提下,提高收益率。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整个宏观经济周期可分为复苏、发展、高潮、调整、回落和萧条6个阶段,而资本市场的周期性波动受制于宏观经济周期,是宏观经济周期性波动在资本市场的投射。这是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配置的基本出发点。
2.股票投资策略
第一步,利用“企业竞争力模型”,对上市公司的资源基础竞争力、经营过程竞争力、业绩表现竞争力进行总体评价,筛选具有竞争力的优质上市公司,构成具有竞争力优势的股票池;
第二步,通过相对价值评估,选择价值被低估上市公司,形成优化的股票投资组合。
3.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策略
本资产管理计划将根据资产配置状况以及特定投资需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大类资产表现以及对市场风格状况的评估,资产管理人将决定各类证券投资基金的配置比例。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全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持续跟踪,决定适合本计划投资目标的具体证券投资基金标的。
4.大宗交易策略
目前A股市场每年有大量产业资本、上市公司大小非减持行为发生,金额巨大且通常会出现一定的折扣。本产品拟选择流动性较好的品种,主动把握减持的机会,赚取折扣,通过提高周转获得收益。
资产委托人同意资产管理人执行委托人的投资指令及止损安排。资产管理人将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条款及资产管理人需遵循的公平交易等制度的前提下,执行资产委托人的投资、止损等安排。
(四)业绩比较基准
优先级份额的年化预期收益率【6.05】%.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仅供资产委托人参考,并不构成对资产管理人和/或资产托管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或任何其他程度投资收益的承诺,委托人自愿承担因参与本计划所带来的一切风险。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资产管理计划是混合型资产管理计划,属于中风险中收益特征的证券投资品种。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份额和进取级份额。优先级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计划份额,进取级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计划份额。
(六)投资政策的变更
经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投资政策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
十八、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1、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或指定共用交易单元。
2、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交易单元使用协议或共用交易单元情况书面通知资产托管人。
(二)投资清算交收安排
1、基本规定
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资产托管人负责办理。
委托财产投资于场内交易的投资品种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另行签署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
委托财产投资于非担保交收的投资品种时,资产管理人应遵守资产托管人提前以告客户书形式提供的书面通知,告客户书应为资产管理人预留合理的执行时间。
2、定期存款投资(如有)
本协议项下的托管资产若需投资于他行定期存款,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当在定期存款投资开始前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3、可用资金余额的确认
资产托管人根据管理人要求将可用资金余额以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十九、越权交易及投资监督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1、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项下资产委托人的授权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2、资产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
(二)对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资产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予以纠正,同时根据规定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资产委托人及资产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资产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限期纠正并根据规定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
在资产托管人指定的限期内,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示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资产管理计划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因资产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必须于下一交易日上午12:00前完成融资,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资产管理人应按资产托管人、资产委托人发生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因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收益归资产管理计划所有。
(三)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的监督
资产托管人依据本合同以下约定对资产管理人的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进行监督。
1、资产托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对下述资产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集合计划可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在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的股票、基金、债券和现金管理产品。现金管理产品包括:现金、存款、交易所逆回购。
2、资产托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对下述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对本合同“二十一、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的相关内容进行监督。
二十、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一)集合计划的决策依据
集合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具体决策依据包括:
1、《管理办法》、《细则》、《规范》、《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等有关法律性文件。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本计划投资决策的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做出投资决策,是本计划维护委托人利益的重要保障。
(二)集合计划的投资程序
本计划的投资程序具体为:管理人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决策委员会决定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阶段性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投资主办人拟定投资策略进行战术性的投资操作;交易运作部门执行具体交易计划。
1、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证券资产管理业务阶段性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业务决策委员会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会议,对宏观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走势等进行综合分析,确定证券资产管理业务阶段性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
2、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部门投资决策小组负责根据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决策委员会确定的阶段性投资策略及资产配置方案,组织落实具体产品的投资策略及资产配置方案。
3、投资主办人根据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决策委员会及证券资产管理业务部门投资决策小组确定的投资策略,构建投资组合,制定证券投资的具体操作方案,并根据市场状况和资产配置策略的变化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和优化。
4、交易运作部门依据投资主办人的投资指令在集合计划专用席位实施投资交易。交易运作部部门收到交易指令并对其合规性和操作性进行检查后,如果符合要求立即执行交易指令。若发现有违反监管法规或公司制度的交易指令将拒绝执行并反馈。
5、投资风险控制:事前风险控制主要针对投资决策风险,体现在研究环节和业务决策委员会决策环节。事中风险控制主要体现在投资决策和决策执行过程中,主要包括对投资主办人的投资决策权进行限定,以及对交易过程的风险进行防范。事后风险控制主要体现在公司定期或不定期的稽核审计检查。
管理人投资决策的指导方针是:民主研究、集中决策、及时反馈、合理调整。
(三)风险控制
1、风险管理的原则和内容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应当覆盖资产管理业务的所有部门和岗位,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全过程,嵌入各项流程与操作环节。
2)重要性原则:风险管理应当在对风险进行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对重要业务、重大事项、主要操作环节和高风险领域实施重点控制。
3)适应性原则:风险管理工作应当与资产管理业务的业务范围、管理规模、组织架构和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随市场、技术、法律环境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和完善。
4)成本效益原则:风险管理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收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的风险控制。
(2)风险管理的内容
1)事前风险收益评估,指对风险进行识别、测算、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辨识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种类及存在原因,针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制订相应的制度和防范措施。
2)事中风险跟踪和监控,主要指合规风险管理部门运用风险监控与预警系统对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全程自动化监控,全面掌握资产管理部门的风险状况,通过及时监控和预警,及早对风险进行揭示和管理。
3)事后检验与绩效评定主要指对风险控制工作的效果和资产管理业绩进行总结和评价。
2、风险管理体系
管理人建立董事会、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决策机构、公司风险控制部门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部门四级证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体系。
董事会监督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听取证券资产管理业务重大风险事项的报告,处理重大证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决策机构负责对影响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重大政策进行评估,并制定应对策略,对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重大风险事项提出处置方案。
风险控制部门负责对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对发现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评估、监测、检查及后续处理,及时纠正风险管理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部门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建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相互制衡、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严格按照岗位手册和业务程序进行业务操作。
3、风险管理的具体措施
(1)风险控制制度
根据上述风险控制设计理念,管理人制定、完善并执行证券资产管理的各项风险控制制度。
管理人制定了一系列专门的风险控制制度,主要包括:董事会层面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公司管理层面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隔离墙管理办法》、《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危机处理办法》等制度和管理办法。
(2)风险控制措施
1)市场风险控制
①资产配置的风险控制,严格执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决策委员会制订的阶段性资产配置方案,对可分散的非系统性风险,充分考虑整体组合的风险指标和个别券种的风险暴露值,尽量利用组合分散投资规避不必要的风险;加强对资产配置的监控,确保满足监管法规及合同的规定。
②投资品种的风险控制,须根据产品合同的约定及产品的投资风格和理念在证券库中选择投资品种;投资决策应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原则上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当投资标的出现严重的经营、财务或声誉问题时,应立刻对持仓进行调整。
③投资研究的风险控制,应吸引高素质投资研究人才,投资研究报告应依据详实资料并尽量进行实地研究。在符合防火墙原则的前提下,获得研究咨询分公司的支持和协助。
2)流动性风险控制
①针对资产管理合同关于流动性的限制,坚持稳健投资、组合分散原则,投资于流动性较好的投资标的,并保持账户现金不低于一定的比例。
②针对客户赎回导致的流动性问题,通过加强对客户沟通与宣传、分析客户行为方式、预测客户参与和退出等方法使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较为平稳地进行。
③为了确保本资产管理计划到期时资产的顺利变现,本集合计划到期终止前3个交易日,管理人将集合计划资产替换为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期限不超过3天的债券逆回购、到期或回售权行权期限不超过3天的债券、现金等短期金融工具,以保证本集合计划到期终止时全部资产以现金形式进行兑付返还。
3)合规风险控制
公司合规风险管理部和稽核审计部,通过对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遵规守法情况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及时、准确地发现问题并提出警示,最大限度降低资产管理业务的违规风险。
4)操作风险控制
①交易室必须具备完善的安全保密措施,与投资及交易不相关的人员,在交易时间内不得擅自进入交易室,交易员短暂离岗时,需要及时锁定交易电脑;
②交易指令规范化,即投资主办人须通过电脑下达交易指令及其修改指令,防止交易员越权操作风险;
③交易室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确认指令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按相关制度规定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④建立完善的交易日志并应及时核对、报告并存档。
⑤通过定期对交易系统和交易数据的备份,保证交易和数据安全。
5)管理风险控制
①资产管理业务相关人员须牢固树立内控优先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②应充分发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决策委员会的作用,通过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宏观经济形势及市场状况,审核投资方案,决定投资原则,避免决策的随意性。
③资产管理新产品开发应在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研和自身管理能力评估的基础上,开发适应不同客户需求和风险偏好的理财产品。
6)营销推广风险控制
①营销活动内容应符合监管部门及公司的相关规定,营销推广方案及相关宣传材料需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营销推广业务。
②对公司外各代销渠道须保持在同等条件下的一致性原则,并针对不同渠道的差异性制订并执行有差别的渠道政策。营销人员须严格执行对外申报材料规定的费率标准,不得随意给予客户费率折扣或者其他优惠措施。
③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资产管理产品。
④在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前,营销人员应当了解客户的资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投资偏好等基本情况,客户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⑤客户应当对其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做出承诺。客户未做承诺或者营销人员明知客户资产来源或者用途不合法的,不得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⑥严格控制,保证杜绝《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与《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
7)道德风险控制
①加强对员工的守法意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员工须保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员工手册》中的有关规定。
②根据不同的岗位和职责,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明确各个岗位对保证资产管理业务规范运作的责任,规范各自的行为。
③加强员工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责任心,建立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机制。
④对违纪员工坚决严肃处理,对违反公司各项制度的员工按照公司制度法则严格执行;对违反从业人员规定的员工及时上报监管部门进行处罚;对违反有关法律者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本集合计划在实行严格的内部风险控制的同时,也接受托管银行、上级监管机构、中介审计机构以及委托人的外部风险监督。
二十一、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本集合计划先参与交易所的大宗交易,交易标的由委托人、管理人及托管人共同签署补充协议予以约定,并由托管人进行投资监督。大宗交易价格不得超过交易当日最高价;当日未成交的,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的收盘价。
二十二、投资主办人的制定与变更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投资主办人,投资主办人变更后,资产管理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
本集合计划投资主办人为郑培烨先生。
详细简历如下:
郑培烨先生,西安财经学院金融学学士,五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曾供职于光大证券;2015年加入华林证券,现任资产管理事业部业务经理。
二十三、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除非有权机关依法提出要求,计划托管人和计划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集合计划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披露的信息在披露之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漏。除依前述规定应予披露的信息外,任何一方不得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途径向外披露任何其他信息,法律法规或司法/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的除外。
(一)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告、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和对账单。
1、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
资产管理人每月至少应向资产委托人报告一次经资产托管人复核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以及两类计划份额净值。
每个交易日T日收盘以后,管理人应于T日16:00之前,将T日经管理人交易系统估算的计划份额净值按照优先级委托人的格式要求告知。
2、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经托管人复核后,向资产委托人披露证券投资明细、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仅复核报告中的财务报表(若有)和投资组合报告。
上述向委托人提供的报告中涉及证券投资明细的报告,原则上每季度至多报告一次。集合计划成立不足2个月时,管理人、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
上述想委托人提供的报告中涉及证券投资明细的报告,原则上每季度至多报告一次。
3、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产品年度报告并经资产托管人复核,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仅复核报告中的财务报表(若有)和投资组合报告。集合计划成立不足3个月时,管理人、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年度报告。
4、年度审计报告
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提供给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提供。
5、对账单
管理人应当每个季度以邮寄或者电子方式向委托人寄送对账单,委托人可以选择提供方式,默认的提供方式为电子邮件。对账单内容应包括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二、临时报告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应当通过推广机构的各营业网点或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chinalin.com)等多种方式及时向客户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投资主办人员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暂停受理或者重新开始受理参与或者退出申请;
(3)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
(4)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5)集合计划存续期满并展期;
(6)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和退出;
(7)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8)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负责本集合计划的代理推广机构发生变更;
(10)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1)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12)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三、向资产委托人提供报告及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的方式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将严格按照《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通过以下至少一种方式进行。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将通过以下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
1资产管理人网站
《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将在资产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委托人可随时查阅。
2邮寄服务
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向委托人邮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计划的信息。资产委托人在开户合约书上填写的通信地址为送达地址。通信地址如有变更,资产委托人应当及时通知管理人。
3传真或电子邮件
如资产委托人留有传真号、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的,资产管理人也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报等方式将报告信息通知委托人。
四、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的报告
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报告应当就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投资基金之间的业绩比较、异常交易行为做专项说明,并由投资主办人、督察长、总经理分别签署。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四、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一)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暂不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在存续期内,管理人可视情况按照规定申请份额转让事宜。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以及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具体业务规则以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业务规则为准。
(二)集合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份额按照一定的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行为。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因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引起的计划份额非交易过户。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
集合计划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冻结与解冻事项。
二十五、集合计划的展期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满,若符合展期的条件,则可以展期:
(一)展期的条件
1、在存续期间,本集合计划运营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本合同、《说明书》的约定;
2、展期没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3、托管人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集合计划资产;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展期的安排
1、通知展期的时间
在集合计划到期前3个月且不超过1个月期间内。
2、通知展期的方式
管理人将通过管理人网站通知委托人。
3、委托人回复的方式
委托人应当在管理人网站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管理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明确回复意见。
(三)委托人不同意展期的处理办法
若委托人明确回复不同意展期,委托人有权在存续期届满日前(含届满日)到推广机构办理退出手续;若委托人未在存续期届满日前(含届满日)到推广机构办理退出手续,则管理人有权决定强制将其份额退出或视为委托人同意管理人的展期安排。
若委托人未回复意见或回复意见不明确的,视为同意展期,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确认。
(四)展期的实现
如果同意本集合计划展期的优先级份额、进取级份额委托人均不少于1人,则集合计划存续期将依法展期;如果同意本集合计划展期的优先级份额或进取级份额委托人少于1人则集合计划到期终止,将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办理计划到期终止和清算事宜。
二十六、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不展期;
2、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的;
3、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而管理人未能在合理时间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4、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
5、存续期内,任一开放日集合计划委托人少于2人时;
6、经全体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7、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8、根据委托资产的估值,如本计划份额净值小于0.88元时,则本计划资产全部变现后进入终止清算程序;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二)集合计划的清算
1、拟终止计划的,管理人应当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5日内开始清算集合计划资产,并组织成立由管理人、托管人、相关专业人士组成的计划资产清算小组进行计划资产的清算;
2、计划资产清算小组职责: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计划资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程序:
(1)本合同终止后,由计划资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资产管理计划;
(2)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告知资产委托人。
(7)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分配;
合同终止日前,资产管理人必须将投资组合内所有证券变现,合同终止时,有计划财产持有股市休市、停牌等不能流通变现情况的,则在锁定期结束或该持有股票恢复上市后进行资产清算。资产管理人在其清算期间内,按计划终止日的资产净值为基准,按合同约定的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直至尚未流通的证券资产变现并分配给资产委托人。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计划资产清算小组在进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计划资产清算小组优先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支付。
5、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资产管理人在清算小组成立后20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资产管理计划债务后,按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期间的管理费与托管费及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资产管理计划项下所欠债务。
(4)剩余计划资产先按照资产管理合同规定优先满足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和预期收益,退回存续期间未退回的追加增强信用资金,分配完进取级资产委托人本金,投顾的业绩报酬(如有),剩余收益再分配于进取委托人,各资产委托人按照其同类份额下的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
6、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向资产委托人报告。
7、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资产管理人保存15年以上。
8、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完毕后,管理人应及时协助托管人办理银行托管专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账户销户、交易单元挂接取消(若需)等工作,在计划托管人之外开立的银行账户(若有)由管理人负责办理销户。
9、组合到期清算时,为支付最低备付金,资产管理人应预留相应金额,若预留金额不足以支付实际需缴存的备付金金额的,差额部分由管理人通知资产委托人补足。
二十七、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一)违约责任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由于合同当事人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当事人均有过错的,根据实际情况各自承担应负的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相互不承担连带责任。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签署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战争或动乱、自然灾害、公众通讯设备故障、电力中断、注册与过户登记人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互联网故障等。
如果本合同任何相关方因“不可抗力”事件无法履行其义务,则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履行义务期间,依情况可以解除合同或者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声称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七(7)日内告知其他方。声称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运用一切合理努力消除、减轻该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若任何一种“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各方应立即开始协商以解决“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合同的影响,但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若该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且对本合同之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合同各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各方均有权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
(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托管人执行管理人的生效指令对集合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
(4)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5)管理人或托管人任一方不因另一方的失职行为而给集合计划财产或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6)资产委托人未能事前就其关联证券或其他禁止交易证券明确告知资产管理人致使本资产管理计划发生违规投资行为的,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均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7)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变更。
2、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3、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注册登记机构非正常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资产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6、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7、托管人对于没有保管在托管人处的有价证券及其他集合计划资产不负有保管责任,由于非托管人的过错致使其保管的资产发生毁损或灭失的,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8、委托人的债权人通过司法机关对集合计划资产采取强制措施,由此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适用法律及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管理人主要营业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八、风险揭示
本集合计划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因素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集合计划在开放期出现投资者大额或巨额赎回,致使本集合计划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集合计划退出支付的要求所导致的风险。
(四)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
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五)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
1、初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对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其新增参与资金的最低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低于这一限额可能导致委托人参与失败的风险。
2、集合计划不能成立的风险:本集合计划可能存在由于推广期满后募集规模低于3,000万份、或委托人少于2人,导致集合计划不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
3、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封闭运作,不办理退出业务,存在无法退出的风险。
4、本计划的合同变更条款中,可能存在但不限于以下潜在风险:
(1)默认处理的风险。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有权在管理人发出通告时规定的15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后的首个开放日内退出计划,未在通告发出后的15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视为不同意合同变更。”在此情况下,委托人对默认情况的忽略或误解,可能存在潜在风险。
(2)强制退出风险。合同中约定“对不同意合同变更且管理人发出通告时规定的15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后的首个开放日未退出的委托人所持有的计划份额,管理人将做强制退出处理,强制退出该委托人持有的本集合计划全部份额。”在此情况下,会导致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被强制退出。
管理人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并尽力提供多种渠道方便委托人查询相关信息。
5、本集合计划按照风险收益特征对委托人分级为A、B两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具有更高的风险。在集合计划净资产分配时,首先分配给A类投资者,剩余收益再向B类投资者分配,极端情况下B类投资者存在参与资金部分或全部亏损的可能性,且B类委托人存在追加资金的风险。当集合计划有较高收益时, A类委托人只能获得约定的最高收益率,超过的部分无论有多少收益均归B类委托人,无法获得更高的收益率。
(六)、其他风险。战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券市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有影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提取的风险。
二十九、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本合同经管理人、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和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后成立。本合同成立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生效:
(1)委托人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确认;
(2)本集合计划成立。
(二)合同终止
本集合计划终止,本合同终止。但本合同项下的清算条款、违约责任条款、争议解决条款仍然有效。
(三)合同的组成
《华林证券富贵竹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是管理人对于本集合计划重要事项的说明,是本合同重要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管理人确认有效的委托人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材料和各推广机构出具的集合计划参与、退出业务受理有关凭证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十、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1、本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修订,自该修订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修订办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15个工作日后生效。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在更新或修改内容生效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
2、管理人经托管人同意后对本合同做出调整和补充的,合同变更内容应当及时通过管理人网站或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征求委托人意见,委托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明确意见。同意的,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回复意见;不同意的,有权在管理人发出公告规定的15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后的首个开放日内退出计划;未在公告发出后的15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视为不同意合同变更。对不同意合同变更且管理人发出公告时规定的15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后的首个开放日未退出的委托人所持有的计划份额,管理人将做强制退出处理,强制退出该委托人持有的本集合计划全部份额。
3、合同变更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4、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5、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2个月。合同期满前30日之前,经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和代表计划份额2/3以上的全体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决定续期,则由各方签订续期协议。若协商决定到期终止,则需由资产管理人通过书面函件或正式邮件通知资产托管人。
三十一、其他事项
一、如将来中国证监会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有其他要求的,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立即展开协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修改本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关于本合同未尽的托管事宜具体条款,如不涉及资产委托人实质利益的,可由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另行签订操作备忘录约定。
三、各方在此确认,各方均已充分了解和知悉各方反对其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任何形式利益之立场,并承诺将本着廉洁公平原则避免此类情形,不向对方的员工私自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各种奖励、私人费用补偿、私人旅游、高消费娱乐等不当利益。
管理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本合同应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本合同一式捌份,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各执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为华林证券富贵竹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
本合同由下述各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署。各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时,各方已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讨论,各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本合同中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委托人
管理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 年 月 日
华林证券富贵竹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委托人:
首先感谢您基于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林证券”或“管理人”)的信任,参与华林证券富贵竹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并签署华林证券富贵竹9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文件。华林证券具有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为了维护您自身的利益,华林证券特别提示您在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文件前,请仔细阅读华林证券富贵竹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资产管理合同以及风险揭示书和其他相关信息,充分考虑风险承受能力后独立做出是否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文件的决定。
华林证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集合计划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
委托人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前,请了解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产品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并认真听取证券公司对相关业务规则、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等的讲解。委托人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前,应综合考虑自身的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委托人投资于本集合计划可能面临以下风险,有可能因下述风险导致委托人本金或收益损失。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人与托管人均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但这些制度和方法不能完全防止风险出现的可能,管理人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计划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因素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委托人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委托人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集合计划在开放期出现投资者大额或巨额赎回,致使本集合计划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集合计划退出支付的要求所导致的风险。
四、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五、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
1、初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对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其新增参与资金的最低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低于这一限额可能导致委托人参与失败的风险。
2、集合计划不能成立的风险:本集合计划可能存在由于推广期满后募集规模低于3,000万份、或委托人少于2人,导致集合计划不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
3、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封闭运作,不办理退出业务,存在无法退出的风险。
4、本计划的合同变更条款中,可能存在但不限于以下潜在风险:
(1)默认处理的风险。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有权在管理人发出通告时规定的15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后的首个开放日内退出计划,未在通告发出后的15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视为不同意合同变更。”在此情况下,委托人对默认情况的忽略或误解,可能存在潜在风险。
(2)强制退出风险。合同中约定“对不同意合同变更且管理人发出通告时规定的15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后的首个开放日未退出的委托人所持有的计划份额,管理人将做强制退出处理,强制退出该委托人持有的本集合计划全部份额。”在此情况下,会导致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被强制退出。
管理人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并尽力提供多种渠道方便委托人查询相关信息。
5、本集合计划按照风险收益特征对委托人分级为A、B两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具有更高的风险。在集合计划净资产分配时,首先分配给A类投资者,剩余收益再向B类投资者分配,极端情况下B类投资者存在参与资金部分或全部亏损的可能性,且B类委托人存在追加资金的风险。当集合计划有较高收益时, A类委托人只能获得约定的最高收益率,超过的部分无论有多少收益均归B类委托人,无法获得更高的收益率。
六、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券市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有影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提取的风险。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投资者在参与集合计划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业务规则、计划说明书、资产管理合同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集合计划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集合计划对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投资者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集合计划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管理人、托管人不以任何方式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资产委托人应当认真阅读《资产管理合同》、《产品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特定风险,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资产管理计划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谨慎投资。
本人声明已充分理解并愿意承担“华林证券富贵竹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特定风险。
(请抄写以上划线部分内容)
资产委托人(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