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合同》、《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风险揭示书》及《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银衍转账协议》部分条款修订的公告

作者: 来源: 发表日期:2022-08-23 10:09:20 点击数:0


尊敬的投资者:

您好!

为适应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管理需要,我公司拟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合同》、《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风险揭示书》及《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银衍转账协议》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合同》条款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营业地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6楼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营业地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6楼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南大道9668号华润置地大厦C座32-33层

第七条 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以下简称合约账户)及期权保证金账户(以下简称保证金账户),须到乙方柜台办理。

第七条 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以下简称合约账户)及期权保证金账户(以下简称保证金账户),须到乙方柜台办理。须根据监管相关要求,到乙方柜台办理或通过乙方提供的方式非现场申请。

第五十七条 甲方被指派为认购期权被行权方的,应当在行权交收前在证券账户内存放足额的合约标的;甲方被指派为认沽期权被行权方的,应当在行权交收前向乙方提交足额的被行权资金。

第五十七条 甲方被指派为认购期权被行权方的,应当在行权交收前在证券账户内存放足额的合约标的;甲方被指派为认沽期权被行权方的,应当在行权交收前向乙方提交足额的被行权资金。 甲方被指派为认购期权被行权方的,应当在E+1日(E为最后交易日)收盘前在证券账户内存放足额的合约标的;甲方被指派为认沽期权被行权方的,应当在行权交收日15:00前向乙方提交足额的被行权资金。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实际应付资金或应付合约标的数量,对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或证券账户内的合约标的进行冻结处理。

第一百〇六条  若甲方因被执行强行平仓或其他情形而导致保证金账户出现资金透支,形成甲方对乙方的负债,乙方有权向甲方继续追索。甲方在此不可撤销的同意:乙方有权对甲方开立的普通账户及信用账户采取限制资产转出、限制买入证券等措施,直至甲方全部清偿其所欠乙方债务。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乙方执二份,甲方执一份。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乙方执二份,甲方执一份。第一百二十 本合同一式份,乙方执份,甲方执份。

 

注:表格中加粗文字为修订或新增内容,灰色删除线文字为删除内容。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风险揭示书》条款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四十一)本风险揭示书一式三份,两份由本公司留存备查,一份由投资者保存。

(四十一)本风险揭示书一式三份,两份由本公司留存备查,一份由投资者保存。一式贰份,壹份由本公司留存备查,壹份由投资者保存。

注:表格中加粗文字为修订或新增内容,灰色删除线文字为删除内容。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银衍转账协议》条款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衍转账服务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衍转账服务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注:表格中加粗文字为修订或新增内容,灰色删除线文字为删除内容。

 

我公司自今日起向广大投资者公告上述修订内容。若您对修订条款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自然日内以书面形式寄送至我公司(时间以当地邮戳日期为准),邮寄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南大道9668号华润置地大厦C32楼,邮编:518052 ,收件人:财富部落零售团队证券金融小队,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公告反馈”字样。若您按本公告要求提出异议,视同已知晓并同意本公告的合同、风险揭示书及银衍转账协议修订条款,修订内容自动生效。

请各位投资者认真阅读修订内容。异议期满,投资者与我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修订后的相关合同条款为准。如有疑问,请咨询开户营业部。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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