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协议行权服务确认书及风险揭示书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股票期权协议行权服务确认书及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客户: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股票期权协议行权服务,知悉该项服务可能带来的风险,依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特提供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协议行权服务确认书及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 “本确认书”),请认真详细阅读,慎重决定是否申请开通股票期权协议行权服务。
股票期权合约,是指由证券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特定时间按照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股票、跟踪股票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等标的证券的标准化合约。
您在参与期权交易之前,已经与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签署《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合同》(以下简称“经纪合同”)及《股票期权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您确认已充分了解投资期权的各种风险。本确认书与经纪合同及风险揭示书不一致处,以本确认书约定为准。本确认书中未定义的名词,按经纪合同及风险揭示书中的相关释义进行定义。
现就开通协议行权服务相关约定事项及可能出现的风险向您说明如下:
一、投资者在申请开通协议行权服务之前,应确保已知晓下列与行权有关的期权基础知识
(一)期权合约条款
期权合约的条款包括以下相关内容:合约标的、合约类型、合约单位、到期月份、最后交易日、行权日、交收日、履约方式、行权价格、行权价格间距、合约编码、合约交易代码、合约简称、合约交割方式等。根据“买者自负”的原则,投资者发生期权交易之时(包括但不限于备兑开仓、买入开仓、卖出开仓、备兑平仓、卖出平仓、买入平仓、行权申报、行权指派等),视为已知晓其交易的期权合约条款内容,并向华林证券承诺愿意承担前述交易的风险。
(二)期权行权
期权的权利方,可以决定在期权合约规定期间内是否行权。对于认购期权权利方,投资者有权以期权合约规定的执行价格买入标的证券,对于认沽期权权利方,投资者有权以期权合约规定的执行价格卖出标的证券。
期权权利方可以根据自身对合约标的证券未来走势的市场预判,执行期权行权或放弃期权行权。投资者放弃期权行权,将会面临期权合约到期价值归零的风险。
(三)期权行权履约方式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期权合约的履约方式为欧式,即期权权利方在合约到期日才能按期权合约事先约定的履约价格提出行权。
(四)期权行权时间
期权的最后交易日为到期月份的第四个星期三(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行权日暨最后交易日,行权申报指令提交时间为期权合约行权日的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30。其他时间段,投资者不能对其持有的期权权利方合约进行行权申报。
(五)期权合约条款调整
交易所可以根据规则规定和市场需要,对期权合约条款及其内容进行调整。
二、投资者在申请开通协议行权服务时,应确保已充分知晓协议行权服务的范围
(一)“协议行权服务”是指投资者利用华林证券提供的具有“协议行权”功能的交易软件,由投资者自行设定期权权利方合约行权申报指令触发条件,当行权日日终(15:00)相关市场价格达到投资者设定的触发条件,进行期权合约行权申报指令发送的一种服务。当投资者行权申报满足交易所规定的条件时,交易系统将行权委托单报入交易所;不满足时,行权委托单不会发送到交易所。
(二)除下款约定的时间外,投资者可通过华林证券提供的交易系统开通或取消协议行权服务。投资者可在交易所规定的交易时间内启用、设置、修改、取消期权权利方合约行权申报指令触发条件,包括持仓为零的期权权利方合约。
(三)行权日的 15:05至17:00 期间,不支持投资者进行协议行权服务的开通或取消,不支持投资者启用、设置、修改、取消期权权利方合约行权申报指令触发条件。
(四)协议行权服务仅针对当月到期的权利方实值期权合约。权利方实值期权合约的判定条件:对于认购期权,合约标的证券的最后交易日收盘价大于该期权合约规定的执行价格;对于认沽期权,合约标的证券的最后交易日收盘价小于期权合约规定的执行价格。
(五)协议行权服务中的行权申报指令触发条件,支持“实值 X元即行权”和“实值百分比即行权”两种策略设置,具体说明如下:
1. 实值 X 元即行权策略的计算公式
认购合约:标的证券行权日收盘价-行权价≥阀值
认沽合约:行权价-标的证券行权日收盘价≥阀值
实值 X 元即行权策略下,阀值为X元,X应设置为不低于0的任意实数
2. 实值百分比即行权策略的计算公式
认购合约:(标的证券行权日收盘价-行权价)/标的证券行权日收盘价≥阀值
认沽合约:(行权价-标的证券行权日收盘价)/标的证券行权日收盘价≥阀值
实值百分比即行权策略下,阀值为X%,X应设置为不低于1的整数
(六)协议行权服务所发送行权申报指令,仅在行权日的15:05至15:30期间发送。协议行权服务所申报的合约代码及行权数量信息,将于两个工作日内按经纪合同及风险揭示书约定方式告知投资者。
三、投资者在申请开通协议行权服务时,应确保已充分知晓协议行权服务的约定事项
(一)投资者应使用华林证券提供的具有“协议行权”功能的交易软件,申请开通协议行权服务。投资者取消协议行权服务,应当提前三个交易日以书面方式告知华林证券,或者在华林证券提供的具有“协议行权”功能的交易软件中进行相应撤销操作。华林证券对“协议行权”功能的撤销可能存在延迟,具体撤销成功时间以华林证券的通知或交易软件中显示的时间为准。
(二)投资者在开通协议行权服务时,同意华林证券按照“实值百分比即行权”策略,为投资者设置默认的期权权利方合约行权申报指令触发条件。具体策略阀值通过华林证券官方网站(http://www.chinalions.com)进行公示,或按照经纪合同及风险揭示书约定方式告知投资者。
(三)投资者自行设定期权权利方合约行权申报指令触发条件时, 应通过华林证券提供的具有“协议行权”功能的交易软件进行参数设置,设置内容应包括期权权利方合约的“合约代码、行权策略、触发阀值、行权数量”,相关参数的启用、设置、修改及取消应在本协议 第二条第(二)、第(三)款规定时间内进行。
(四)投资者应确保在行权日(E日)的 15:05 至 15:30 期间相关证券账户内有足额的行权应交付标的证券或现金。如出现行权应 交付标的证券不足的情况,对应期权权利方合约将不提供协议行权服务;如出现行权应交付资金不足的情况,按投资者衍生品账户内可用资金金额可对应的期权权利方合约数量,发送行权申报指令。
(五)通过协议行权服务所发出的行权申报的,投资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权结果,并履行合约标的交割、行权资金交收、行权费用支付义务。
(六)投资者设置的期权权利方合约行权申报指令触发条件与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约定不一致的,以投资者设置内容为准。
(七)投资者在行权日发出的手动行权申报优先于协议行权服务所发出的行权申报。
四、投资者在申请开通协议行权服务时,应确保已充分知晓协议 行权服务的相关风险。
华林证券着重提醒,投资者在使用具有“协议行权”功能的软件交易时,除了面临与其它期权交易指令共同具有的风险外,仍然存在且不限于下列风险:
(一)投资者在设置行权策略时,应充分考虑标的证券价格的波动性和行权交易产生的各项交易费用。投资者行权后标的证券的价格变动方向与预期不一致、或对行权交易产生的各项交易费用计算不准确,可能会导致投资损失的风险。
当投资者未按照本确认书第三条约定设置行权策略时,且达到“华林证券为投资者设置的默认期权权利方合约行权申报指令触发条件”的,系统将自动发送行权申报指令。在此情形下,投资者除需要支付交易费用外,还可能需要承担达到默认触发条件的协议行权的各种风险。
(二)投资者在行权日,相关证券账户内资金或证券小于行权应交付资金或证券的,将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第(四)款约定处理。投资者未及时手动发出行权申报的,可能会导致投资损失的风险;
(三)投资者在开通协议行权服务时,已完全掌握华林证券通过交易系统提供的协议行权服务策略的计算和设置方法。投资者策略设置失误导致协议行权结果与预期不一致的,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风险;
(四)由于出现网络故障、网络繁忙、交易服务器负载过重,或因受到网络黑客、网络病毒攻击和入侵等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的原因,具有“协议行权”功能的交易软件可能会出现程序计算错误。投资者可能不能及时进入或通过交易软件下达行权委托指令,或接到错误信息,或不能实现具有“协议行权”功能的提供的全部或部分功能。鉴于上述风险的存在,投资者在接受 华林证券提供的协议行权服务时,应当使用其它信息系统或使用华林证券提供的其它交易手段进行验证,并及时查证委托情况。
本确认书未能尽述一切有关具有协议行权服务的重要事项,故投资者应在细心研究、熟悉软件提供的“协议行权”功能后,方可使用。
如果投资者申请并使用华林证券提供的期权合约协议行权服务,在签署完毕本确认书后,华林证券将认为投资者已经完全了解协议行权的风险,并承诺能够独立承担使用具有“协议行权”功能的软件可能出现的风险和由此带来的损失。
本确认书中未尽事宜,按经纪合同及风险揭示书中约定履行。
以上《股票期权协议行权服务确认书及风险揭示书》的各项内容,本人/单位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同时予以认可。本人/单位向华林证券申请开通股票期权协议行权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