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林证券-亿利集团共赢1号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华林证券-亿利集团共赢1号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016年 月 日
特别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华林证券-亿利集团共赢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投资者签订《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其认购或申购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管理合同》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委托人将按照《管理办法》、《管理合同》、本说明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集合计划基本信息
名称 华林证券-亿利集团共赢1号资产管理计划
类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募集资金规模不低于4.9亿元。参与本集合计划人数合计在200人以下。
管理期限 本集合计划管理期限为3+N年,其中N为除本集合计划项下亿利洁能股票禁售期外的存续期间,包括集合计划成立日(含)至 利洁能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首日(不含)之间的期间,以及亿利洁能股票限售解禁后的减持期间。待集合计划项下亿利洁能 股票全部减持完毕时,集合计划终止。
推广期 本集合计划将自推广开始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集合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具体时间见管理人公告。
封闭期 指集合计划成立后的封闭时间段,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开放期 本集合计划无开放期。
份额面值 人民币1.00元。
最低金额 单一投资者参与本计划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相关费率 1、参与费: 0;
2、托管费: 资管计划资产净值的0.1%/年;
3、管理费:资管计划资产净值的0.4%/年。
4、业绩报酬:无;
5、其他
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包括内蒙古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以下简称“亿利洁能定增”),闲置资金可以购 买中国证监会许可发行的货币市场基金、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和银行存款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集合计划的投资 范围。
风险收益特征 本集合计划属于高风险产品
适合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适合的投资者为产品推广机构评定的与产品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合格投资者
当事人
管理人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托管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推广机构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集合计划的参与
办理时间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
办理场所 推广机构指定的场所。
办理方式 1、以金额申请,推广期参与价格为份额面值;
2、投资者需要事先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账户内备足参与的货币资金;若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的,推广机构不 受理该笔参与申请。投资者参与申请经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3、认购遵从“时间优先,金额优先”原则。
认购资金利息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集合计划成立之前所产生的利息归集合计划所有,利率按照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集合计划的退出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不办理退出业务。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情况 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集合计划的分级 本集合计划不进行分级安排。
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且不高于5.2亿元人民币,委托人提交管理人认可的相关文件,并经管理人聘 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未全部满足,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 认购资金及同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率按照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集合计划份额转让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不办理份额转让
费用报酬
费用种类 (1)本集合计划参与费率:0。
(2)退出费:0
(3)投资交易费用:按规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计提并支付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印花税、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佣金 等。
(4)管理费:本集合计划应给付管理人管理费,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本集合计划的年管理费率为0.4%。计算方 法如下:
H=E×0.4%÷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自资产运作起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管理人于季末当月20日依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从本集 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如管理人未按时出具划款指令,管理人有权直 接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扣划管理费。资产管理计划延期时,管理费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费率,按资产管理计划实际存续 的天数计算。
(5)托管费:集合计划托管人每日按前一日资管计划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托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托管费自资产运作起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托管人于季末当月20日依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从 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如管理人未按时出具划款指令,托管人有 权直接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扣划托管费。资产管理计划延期时,托管费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费率,按资产管理计划实际 存续的天数计算。
(6)与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相关审计费等费用从集合计划中列支。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从集合计划中列支。
不由集合计划承担的费用 集合计划推广期间的费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 本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本集合计划费用。
业绩报酬 无
收益分配
收益构成 本集合计划收益包括:
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等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集合计划净收益为集合计划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集合计划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分配原则 (一)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比例为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100%;
3、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单位净值减去每单位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初始面值;
4、在符合上述原则的前提下,若集合计划项下股票获现金分红,则管理人可在现金分红款入账后进行收益分配;
5、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分配方案 (二)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披露
收益分配方案包括集合计划收益的范围、集合计划净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 内容,由托管人复核后确定,通过管理人信息披露平台通告委托人。
分配方式 (三)收益分配方式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的方式为现金分配。
集合计划展期
本集合计划可以展期: (一)展期的条件
1、在存续期间,本集合计划运营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本合同、《说明书》的约定;
2、展期没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3、托管人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集合计划资产;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展期的程序与期限
1、展期的程序:托管人同意;展期通知;委托人回复,为不同意展期委托人的份额办理退出;展期备案;展期实现。
2、展期的期限:见展期公告或通知。
(三)展期的安排
1、通知展期的时间
本集合计划拟展期的,管理人应当于原存续期届满3个月前且不超过1个月期间内通知委托人。
2、通知展期的方式
若管理人拟展期的,管理人应当及时通过管理人信息披露平台、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委托人,征求委托人意见。
3、委托人回复的方式
委托人可以通过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网站、电话或其他约定方式回复。截至存续期届满日,委托人未给出明确答复的, 视为同意展期。
(四)委托人不同意展期的处理办法
若委托人不同意展期,委托人有权在存续期届满日前(含届满日)到推广机构办理退出手续。截至存续期届满日,委托人未 给出明确答复的,视为同意展期。
(五)展期的实现
1、同意本集合计划展期的委托人的人数不少于2人;
2、经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管理人在存续期届满后1个工作日之内公告本集合计划展期成 立。
终止和清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2人;
2、计划存续期满且不展期;
3、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或因解散、破产、撤销、停止营业,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4、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或因解散、破产、撤销、停止营业,不能履行相应职责,而无其 他托管人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投资品种或交易对手发生严重信用违约,专户存款银行发生严重信用风险、破产、倒闭;
6、产品代销、估值或清算系统发生重大故障,产品运行无法正常进行;
7、为委托人利益,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时;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可以提前终止:
1、本集合计划参与标的股票的定向增发失败,则集合计划可提前终止。
2、集合计划参与定向增发所认购的标的股票全部卖出后,集合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集合计划的清算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 算;
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3、清算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及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 拥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 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4、清算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清算结果;管理人应当在清算结束后10日内将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5、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 人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 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本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在进行二次清算的变现过程 中,变现的资金以现金保存,不得再进行投资。
6、管理费、托管费计提规则是以当日资产净值为基数在下一日计提,对于合同最后一日管理费、托管费则以当日资产净值为 基数在当日计提;
7、管理人应匡算合同终止日下一个月的最低备付金及交易保证金,并保证有足够的资金进行场内清算。
特别说明
本说明书作为《管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管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