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保护系列活动】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典型案例
案例回顾:甲公司是一家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2015年,甲公司经营出现困难,控股股东陈某想通过出让股份变现来维持经营,于是通过网上找到了没有任何证券业务资质的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双方随即签订“财务顾问协议”,约定乙公司代陈某以合计5000千万元的价格卖掉陈某的500万股股份,并收取佣金1000万。协议签订后,乙公司的主要成员王某便开始通过微信、QQ、微博等平台或网站,找到了小红。经过几番交谈,看小红放下防卫心理后,王某便借机向小红推荐买甲公司的股票,并谎称这公司年底会转板上市。几番犹豫后,小红最后决定买入50万股,但由于不符合新三板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小红最后和陈某签订了《股份委托持股协议》并由甲公司盖章确认,该协议约定,小红购买的股票先由陈某代持,等小红取得新三板账户的权限后再完成过户。就这样,小红和陈某的股份代持关系便形成了。第二年,小红在查阅甲公司公告时发现,公司己经连续多年亏损,根本不可能上市。小红当即发现自己被骗,经多次协商要求退钱无果,便将王某和陈某告上了法庭。在法院还没有做出判决前,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就分别对甲公司和陈某将股票代持给他人,导致挂牌公司股权结构不清晰的行为给予了处罚。
案例启示: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到,不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极有可能给投资者自身带来严重损失;借此提醒广大市场投资者,千万不要怀侥幸心理,盲目相信不法机构的宣传。同时,挂牌公司和公司的控股股东也切勿参与不法机构的代持安排,以免违规受罚。
案例回顾: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公司在进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股票,实际成交72.7亿元。在当日13时开市后,光大证券公司在未披露的情况下通过卖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至14时22分才公告称“公司策略投资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同年11月,中国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光大证券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所持股票转换为ETF卖出和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作出没收及罚款5.2亿元等处罚。自2013年12月起,投资者诉光大证券公司证券、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件陆续诉至上海二中院。
案件处理:法院审理认为,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行政诉讼生效判决已认定光大证券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所持股票转换为ETF卖出和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可作为本案认定的依据。光大证券公司在不披露的情况下即进行所谓对冲操作以规避损失,应认定存在过错。在因果关系认定方面,在光大证券公司内幕交易期间,如果原告投资者进行50ETF、180ETF及其成份股、IF1309、IF1312交易且其主要交易方向与光大证券公司内幕交易方向相反的,推定存在因果关系。光大证券公司应对其过错造成的投资者损失予以赔偿。至于损失计算,则应以原告投资者的实际交易情况,考虑交易价格与基准价格的差额,区分不同情况合理计算损失金额。而对于原告投资者在非内幕交易时间段进行的交易,属于跟风买入受损,光大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损失并无过错,无法认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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