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投资者保护系列活动】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典型案例
案件回顾:本案中,被告人钟某、叶某1、叶某2、刘某等人伙同他人,利用个别期货公司风险子公司的管理疏漏,通过与其签订《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进行个股场外期权对手方交易,并通过网络宣传,引诱大量没有风险承受能力的散户,参与到个股场外期权交易。
法律法规:期货公司风险子公司开展场外期权业务,应当接受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自律管理。根据协会2018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自律管理的通知》要求:期货公司风险子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对投资者尤其是私募基金等非持牌机构的真实身份、资金来源合法性、产品合同中对场外衍生品是否约定、相关风险是否揭示等进行核实;审慎核查投资者真实交易目的,核验投资者是否具有真实的风险管理需求,确认相关投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确认交易对手方的资金来源为依法依规取得的资金,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或违反反洗钱规定的有关情况;期货公司风险子公司不得为自然人办理场外期权相关业务。协会2019年发布修订后的《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进一步明确规定,期货公司风险子公司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不得与自然人签订业务合同或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
内容来源: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