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保证金的操作在实际操作 中一旦无法满足要求如何处理?

作者: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来源: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发表日期:2018-03-29 00:00:00 点击数:0

    《结算细则》第四十条规定“当日结算完成后,若结算准备金低于最低余额要求,能源中心发出追加保证金要求,会员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补充保证金的操作在实际操作中一旦无法满足要求如何处理?
    《结算细则》第四十条的后半部分提到对于会员在能源中心的任一内部明细账户未补足保证金的处理,即:如果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或者等于零的,该账户对应的会员或者境外特殊参与者不得开新仓;如果结算准备金小于零的,能源中心按照《风控管理细则》的规定进行强行平仓等处理。
    目前,交易所对会员因保证金不足导致强平的执行时间为第一节交易结束后、第二节交易开始前(10:1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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