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林证券富贵竹1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作者: 来源: 发表日期:2015-10-30 14:49:08 点击数:0

华林证券富贵竹1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015年  月  日
特别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华林证券富贵竹12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投资者签订《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其认购或申购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管理合同》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委托人将按照《管理办法》、《管理合同》、本说明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集合计划基本信息


	名称	华林证券富贵竹1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类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募集资金规模在3亿元以内。参与本集合计划人数合计在200人以下。
	管理期限	本集合计划管理期限为2+1+1年,其中前两个计划年度为封闭期;第三个计划年度,管理人可根据所投标的产品清算变现的情况提前终止本合同。若在存续期间景津环保在交易所挂牌上市,则产品自动延期一年。
	推广期	本集合计划将自推广开始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集合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具体时间见管理人公告。
	封闭期	指集合计划成立后的封闭时间段,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开放期	本集合计划无开放期。
	份额面值	人民币1.00元。
	最低金额	单一投资者参与本计划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相关费率	1、参与费: 委托人份额参与费1%;
                        2、托管费: 资管计划资产净值的0.1%/年;
                      3、管理费:资管计划资产净值的 1%/年。
                      4、业绩报酬:(超额收益的15%;业绩基准:10%);

                      5、其他

	投资范围	本计划主要投资于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挂牌转让的证券、通过网上申购和/或网下申购的方式参与新股配售和增发),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特定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现金管理类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含通知存款、协议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央行票据、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债券逆回购、货币型基金等。

	风险收益特征	本集合计划的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混合型产品、债券型产品、货币型产品,也高于投资于沪深交易所交易的证券的股票型产品,适合追求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者。

	适合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普通级份额适合向能够承受一定本金损失、资产流动性需求不高、熟悉基金和沪深交易所股票市场、新三板股票市场并具有较强的证券投资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的个人高端客户或机构投资者。 

当事人	管理人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推广机构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集合计划的参与

	办理时间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
	办理场所	推广机构指定的场所。
	
        办理方式	1、以金额申请,推广期参与价格为份额面值;
                        2、投资者需要事先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账户内备足参与的货币资金;若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的,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投资者参与申请经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3、认购遵从“时间优先,金额优先”原则。

	认购资金利息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集合计划成立之前所产生的利息归集合计划所有,利率按照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集合计划的退出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不办理退出业务。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情况	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集合计划的分级	本集合计划不进行分级安排。

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且不高于5亿元人民币,委托人提交管理人认可的相关文件,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未全部满足,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及同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率按照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集合计划份额转让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不办理份额转让

费用、报酬
	
费用种类(1)本集合计划参与费率:1%。
        (2)退出费:0
        (3)投资交易费用:按规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计提并支付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印花税、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佣金等。
        (4)管理费:本集合计划应给付管理人管理费,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本集合计划的年管理费率为1%。计算方法如下:
  H=E×1%÷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5)托管费:集合计划托管人每日按前一日资管计划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托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托管费按日计提,按季支付。 由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6)与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相关审计费等费用从集合计划中列支。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从集合计划中列支。
	不由集合计划承担的费用	集合计划推广期间的费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本集合计划费用。
	业绩报酬	 在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时,若计划份额收益达到10%及以上时(包含),资产管理人按委托人在计划存续期间超额收益(10%以上)的15%收取业绩报酬。

 合同终止日业绩提成(Pt)总额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Pt=Fa×(NAV-1.1)×15%
 其中,NAV为合同终止日的计划份额净值。
 Fa为计划总份额。

 业绩报酬由注册登记机构负责计算,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复核义务,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由资产托管人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

收益分配	


收益构成	本集合计划收益指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集合计划已实现收益指集合计划收益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分配原则	

(一)分配原则:
  1、集合计划终止时按本合同约定分配计划份额收益。
  2、本合同中关于“利益”、“收益”的表述,并不意味着管理人保证委托人取得相应数额的利益,不意味着管理人保证集合计划资金不受损失。
(二)分配方式:
  1、本集合计划计算收益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
  2、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指令将分红款划拨给注册登记机构,再由注册登记机构将扣除业绩报酬后的分红款划入委托人账户;
  3、委托结束托管人按清算结果将本金及收益全部以现金形式返还给投资者。
(三)分配方案:
  本计划在存续期内不进行收益分配。集合计划终止时按本合同约定分配计划份额收益。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包括集合计划收益的范围、集合计划净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并在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以至少一种指定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分配方式
	
	分配方案
	
集合计划展期	  本集合计划不可以展期。 


补仓、终止和清算	  (一)集合计划的终止

  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本集合计划终止:
  1、到期终止
  本计划存续期限届满,且不予展期,集合计划终止。
  2、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2人。
  3、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的。
  4、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而管理人未在30个工作日内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5、管理人因停业、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
  6、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时,管理人未在30个工作日内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7、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8、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9、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本集合计划终止。
  10、管理人有权在本计划第三个或第四个计划年度视情况提前终止本计划。
  11、其他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提前终止的情况。
  (二)集合计划提前终止时集合计划利益的计算
  集合计划提前终止时,按照本集合计划管理合同约定计算各类集合计划委托人的集合计划利益。
  (三)集合计划股票停牌及资金追加等情形的处理
  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因证券停牌或基金暂停赎回等原因导致集合计划财产无法及时变现的,管理人有权在集合计划财产中的现金资产扣除应付的税费、基金份额及股票资产复牌或可以变现后全部变现后,再向计划份额委托人进行支付。
  (四)集合计划终止后的清算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清算过程中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3、清算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托管费及管理人业绩报酬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4、清算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管理人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5、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针对该部分未能流通变现证券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集合计划清算小组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在进行二次清算的变现过程中,变现的资金以现金保存,不得再进行投资。
特别说明	

本说明书作为《管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管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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