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市场异常交易的风险提示书

作者: 来源: 发表日期:2014-08-26 14:37:48 点击数:0

尊敬的投资者:

为加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上市后的前10个交易日,包括新股上市首日和新股后续交易期间)及日常交易的交易监管工作,及引导投资者确的投资观念,理性参与证券交易,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规范证券公司对投资者交易行为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分别根据《证券法》及《交易规则》,制订并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个人投资者行为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与深交所《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引》,请您认真阅读下列条款,了解相关风险内容

 

第一部分    上交所关于证券市场异常交易的规定

一、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

(一)新股上市初期出现的下列行为属于异常交易行为,上交所予以重点监控:

1、同一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账户,单日累计买入数量超过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1‰的;

2、同一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账户进行日内反向交易或频繁隔日反向交易,且数量较大的;

3、在集合竞价阶段或收盘前15分钟,通过高价申报、大额申报、连续申报、频繁申报撤单等方式,严重影响新股开盘价或者收盘价的;

4、在连续竞价阶段,当最新成交价接近日内最高成交价时,以不低于行情即时揭示的最低买入价格累计申报买入数量超过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0.2‰的;

5、申报买入价格高于申报时点之前的行情揭示最新成交价的2%,且数量较大的;

6、利用市价委托进行大额申报,严重影响新股交易价格的;

7、上交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新股异常交易行为。

(二)对存在前述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账户,上交所可以单独或同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1、口头或书面警示;

2、要求提交合规交易承诺;

3、盘中暂停账户当日交易;

4、认定账户所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

对情节严重的,上交所将给予限制账户交易的纪律处分,并计入诚信档案;对情节特别严重的,上报证监会查处。

(三)上交所会员应当加强对客户新股上市初期交易行为的管理,发现客户有前述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对存在严重异常交易行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客户,会员可以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拒绝其交易委托,或者终止与客户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并向上交所报告。

(四)基金、保险、券商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坚持自律、规范原则,积极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的实施,强化价值投资理念,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五)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本通知规定的异常波动标准和异常交易行为标准进行调整。

(六)对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其他事宜,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指引》等业务规则的规定。

二、日常交易异常交易行为

(一)上交所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示对日常交易中出现的下列行为进行重点监控:

1、单一客户对单只证券进行大额申报、大额成交、大额撤单、频繁撤单的;

2、客户在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信息前大量或持续买入或卖出相关证券的;

3、客户利用大额资金集中或持续买入单只证券的;

4、客户转入证券账户且持有大量证券集中或持续卖出的;

5、同一营业部客户之间或者不同营业部固定客户之间频繁出现互为对手方交易的;

6、客户申报买入价格明显高于或卖出价格明显低于申报时点之前的行情揭示最新成交价且数量较大的;

7、证券公司营业部根据上交所交易规则和有关通知被列入证券交易公开信息名单的,该营业部客户集中且大量交易相关证券的; 

8、证券公司同一地区所属营业部或者同一营业部的客户集中买入单只证券且数量较大的; 

9、单一交易日内同一客户频繁进行回转交易且数量较大的;

10、单一交易日内同一客户对单一证券在同一价位进行大量反向交易的; 

11、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在一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卖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数量接近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的;

12、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卖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客户与其交易对手方存在明显关联关系的;

13、上交所认为需要关注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发现客户有前述所列交易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指引》中明示,证券交易出现以下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上交所可以对相关账户持有人发出书面警示或者直接采取限制交易措施:

1、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证券账户在一个月内通过竞价系统卖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

2、同一账户对单一证券在同一价位进行日内回转交易且累计数量较大的;

3、同一账户进行日内回转交易次数超过5次且累计数量较大的;

4、多次通过大笔、连续交易,严重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 

5、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连续大额申报严重影响交易价格或足以误导其他投资者的;

6、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为可以实施书面警示和限制交易的其他情形。

(三)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规定的异常波动标准和异常交易行为标准进行调整。

(四)对存在严重异常交易行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客户,证券公司可以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拒绝其交易委托,或者终止与客户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并向上交所报告。

(五)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以上述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深交所关于证券市场异常交易的规定

一、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

(一)新股上市首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新股交易价格的,属于新股异常交易行为:

1、开盘集合竞价允许撤销申报期间,以显著高于新股发行价的价格或以高于证券行情揭示的虚拟最新成交价5%的价格申报买入,且累计申报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2%以上或在5万股以上,随后撤销申报的;

2、开盘集合竞价不可撤销申报期间,以高于证券行情揭示的虚拟最新成交价5%的价格申报买入,且累计申报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2%以上或在5万股以上;或以高于证券行情揭示的虚拟最新成交价的价格申报买入,且累计申报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5%以上或在10万股以上的;

3、连续竞价期间,以高于证券行情揭示的最新成交价2%的价格申报买入,且单笔申报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2%以上或在5万股以上的;

4、连续竞价期间,以证券行情揭示的五档买入价格中的最低买入价格以上的价格申报买入,且单笔申报买入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5%以上或在10万股以上的;

5、连续竞价期间,以证券行情揭示的五档买入价格中的最低买入价格以上的价格,在同一价位或不同价位连续申报买入,且累计申报买入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1%以上或在20万股以上的;

6、同一证券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同时或在相近时间集中申报买入,且累计申报买入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1%以上或在20万股以上的。

(二)新股后续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新股交易价格的,属于新股异常交易行为:

1、开盘集合竞价允许撤销申报期间,以高于前收盘价5%的价格申报买入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卖出该证券;或以低于前收盘价5%的价格申报卖出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买入该证券的;

2、开盘集合竞价允许撤销申报期间,以高于前收盘价5%的价格或以高于证券行情揭示的虚拟最新成交价5%的价格申报买入,且累计申报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2%以上或在5万股以上,随后撤销申报的;

3、开盘集合竞价不可撤销申报期间,以高于证券行情揭示的虚拟最新成交价2%的价格申报买入,且累计申报买入数量占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2%以上或在5万股以上;

4、连续竞价期间,以高于证券行情揭示的最新成交价2%的价格申报买入,且单笔申报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2%以上或在5万股以上的;

5、连续竞价期间,以证券行情揭示的五档买入价格中的最低买入价格以上的价格申报买入,且单笔申报买入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5%以上或在10万股以上的;

6、连续竞价期间,以证券行情揭示的五档买入价格中的最低买入价格以上的价格,在同一价位或不同价位连续申报买入,且累计申报买入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1%以上或在20万股以上的;

7、同一证券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以涨幅限制的价格申报买入,且单笔申报买入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2%以上或在5万股以上,或累计申报买入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5%以上或在10万股以上,可能导致新股交易价格达到或维持涨幅限制的;

8、同一证券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进行日内反向交易次数在5次以上且日内反向交易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2%以上的。

客户出现上列异常交易行为的,深交所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警示、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深交所可以采取限制证券账户交易、上报证监会调查等监管措施。

客户出现上列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公司应当依据深交所《会员管理规则》和《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予以提醒,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对存在严重异常交易行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客户,证券公司可以拒绝接受其交易委托,并向深交所报告。

二、日常交易异常交易行为

(一)深交所对证券交易中的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控:

1、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2、证券买卖的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限制的行为;

3、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包括内容:

1)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或持续买入或卖出相关证券;

2)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

3)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17集申报或申报价格明显偏离该证券行情揭示的最新成交价;

4)单独或合谋,以涨幅或跌幅限制的价格大额申报或连续申报,致使该证券交易价格达到或维持涨幅或跌幅限制;

5)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或大额申报后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投资者;

6)集合竞价期间以明显高于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买入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卖出该证券,或以明显低于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卖出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买入该证券;

7)对单一证券品种在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交易;

8)同一证券账户、同一会员或同一证券营业部的客户大量或频繁进行日内回转交易;

9)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10)在证券价格敏感期内,通过异常申报,影响相关证券或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结算价格或参考价值;

11)单独或合谋,在公开发布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前买入或卖出有关证券,或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

12)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13)深交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4、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明显异常的情形,包括:

1)同一证券营业部或同一地区的证券营业部集中买入或卖出同一证券且数量较大;

2)证券交易价格连续大幅上涨或下跌,明显偏离同期相关指数的涨幅或跌幅,且上市公司无重大事项公告;

3)深交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情形。

5、深交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

(二)深交所根据市场需要,可以联合其他证券、期货交易所等机构,对出现上述情形进行调查。

(三)证券公司发现客户的证券交易出现上述重点监控事项之一,且可能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秩序的,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四)深交所可以针对证券交易中重点监控事项进行现场或非现场调查,证券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投资者应当予以配合。

(五)深交所在现场或非现场调查中,可以根据需要要求证券公司、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投资者的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账户情况和相关证券账户的交易情况等;

2、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和操作人情况、资金来源以及相关账户间是否存在关联的说明等;

3、对证券交易中重点监控事项的解释;

4、其他与深交所重点监控事项有关的资料。

(六)对上述重点监控事项中情节严重的行为,深交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口头或书面警示;

2、约见谈话;

3、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4、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

5、上报证监会。

对第4项措施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相关措施执行通知之日起15 日内,向深交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该措施的执行。

 

 

请您在认真阅读上述内容后,确认以下内容: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了解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相关风险,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上交所、深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合法合规地参与证券交易,防止出现新股炒作及日常交易异常行为;并且愿意配合上交所、深交所以及证券公司采取相应的措施;同时自行承担因违法违规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特此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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