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合同》部分条款修订的公告

作者: 来源: 发表日期:2022-06-15 16:22:18 点击数:0

尊敬的投资者:

您好!

为适应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管理需要,我公司拟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华林证券《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合同》条款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营业地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6楼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营业地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6楼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南大道9668号华润置地大厦C座32-33层

第五十七条 甲方被指派为认购期权被行权方的,应当在行权交收前在证券账户内存放足额的合约标的;甲方被指派为认沽期权被行权方的,应当在行权交收前向乙方提交足额的被行权资金。

第五十七条 甲方被指派为认购期权被行权方的,应当在行权交收前在证券账户内存放足额的合约标的;甲方被指派为认沽期权被行权方的,应当在行权交收前向乙方提交足额的被行权资金。 甲方被指派为认购期权被行权方的,应当在E+1日(E为最后交易日)收盘前在证券账户内存放足额的合约标的;甲方被指派为认沽期权被行权方的,应当在行权交收日15:00前向乙方提交足额的被行权资金。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实际应付资金或应付合约标的数量,对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或证券账户内的合约标的进行冻结处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乙方执二份,甲方执一份。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乙方执二份,甲方执一份。本合同一式份,乙方执份,甲方执份。

注:表格中加粗文字为修订或新增内容,灰色删除线文字为删除内容。

  

我公司自今日起向广大投资者公告上述修订内容。若您对修订条款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自然日内以书面形式寄送至我公司(时间以当地邮戳日期为准),邮寄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南大道9668号华润置地大厦C32楼,邮编:518052 ,收件人:财富部落零售团队证券金融小队,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公告反馈”字样。若您按本公告要求提出异议,视同已知晓并同意本公告的合同修订条款,修订内容自动生效。

请各位投资者认真阅读修订内容。异议期满,投资者与我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修订后的相关合同条款为准。如有疑问,请咨询开户营业部。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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