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部分条款修订的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您好!
为适应融资融券业务发展的管理需要,我公司拟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华林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条款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三十四条 日终清算后,当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达到或低于警戒线时,乙方将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提醒甲方注意风险,及时补足担保物使其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高于警戒线,并对甲方信用账户采取禁止融资买入、禁止融券卖出等交易限制措施。当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高于警戒线时,乙方将取消对甲方信用账户采取的交易限制措施。 |
第三十四条 日终清算后,当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达到或低于警戒线时,乙方将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提醒甲方注意风险,及时补足担保物使其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高于警戒线。 当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达到或低于警戒线时,乙方将对甲方信用账户采取禁止融资买入、禁止融券卖出等交易限制措施。当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高于警戒线时,乙方将取消对甲方信用账户采取的交易限制措施。 |
第三十五条 日终清算后(T日),当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达到或低于追保平仓线时,乙方将根据本合同约定发出补充担保物通知,并对甲方信用账户采取限制普通买入、禁止融资买入、禁止融券卖出等交易限制措施。 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或采取相应措施,使其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高于警戒线,或自行了结相关合约。 甲方申请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以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资产作为担保物,需经乙方另行认可并书面同意。 甲方在乙方规定的期限内补足担保物或采取相应措施,使其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高于警戒线的,乙方将取消对甲方信用账户采取的交易限制措施。······ |
第三十五条 日终清算后(T日),当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达到或低于追保平仓线时,乙方将根据本合同约定发出补充担保物通知。 甲方申请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以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资产作为担保物,需经乙方另行认可并书面同意。 当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达到或低于追保平仓线时,乙方将对甲方信用账户采取限制普通买入、禁止融资买入、禁止融券卖出等交易限制措施。甲方在乙方规定的期限内补足担保物或采取相应措施,使其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高于警戒线的,乙方将取消对甲方信用账户采取的交易限制措施。······ |
第五十五条 甲方可选择以下方式获取对账单: (一)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下载; (二)通过乙方柜台打印; (三)电子邮件; (四)邮政信函。 |
第五十五条 甲方可选择以下方式获取对账单: (一)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下载; (二)通过乙方柜台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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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甲方(甲方为个人投资者)死亡、失踪或被申请宣告失踪、被申请宣告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甲方(甲方为机构投资者)停业或出现法定解散事由,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清算或有任何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其清算或采取相应行动的; (三)乙方被证券监管机关取消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撤销的; (四)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的; (五)授信期满且不再延续的; (六)甲方了结融资融券合约、清偿完所负乙方融资融券债务后; (七)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第六十四条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甲方(甲方为个人投资者)死亡、失踪或被申请宣告失踪、被申请宣告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甲方(甲方为机构投资者)停业或出现法定解散事由,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清算或有任何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其清算或采取相应行动的; (三)乙方被证券监管机关取消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撤销的; (四)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的; (五)授信期满且不再延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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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 本合同壹式叁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八十五条 |
注:表格中加粗文字为修订或新增内容,灰色删除线文字为删除内容。
我公司自今日起向广大投资者公告上述修订内容。若您对修订条款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自然日内以书面形式寄送至我公司(时间以当地邮戳日期为准),邮寄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南大道9668号华润置地大厦C座32楼,邮编:518052 ,收件人:财富部落零售业务团队证券金融小队,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公告反馈”字样。若您未按本公告要求提出异议,视同已知晓并同意本公告的合同修订条款,修订内容自动生效。
请各位投资者认真阅读修订内容。异议期满,投资者与我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修订后的相关合同条款为准。如有疑问,请咨询开户营业部。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