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林新客户专享28天【202025】期收益凭证

作者: 来源: 发表日期:2020-06-02 13:36:40 点击数:0

华林新客户专享28天【202025】期收益凭证产品说明书.pdf华林新客户专享28天【202025】期收益凭证风险揭示书.pdf华林新客户专享28天【202025】期收益凭证业务客户协议书.pdf

华林新客户专享28天【202025】期

收益凭证产品说明书

SKV299

特别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发行人承诺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投资者承诺以真实身份认购收益凭证,保证认购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收益凭证产品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发行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运用募集资金,但不保证收益凭证产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对收益凭证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参考,不构成发行人保证投资者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投资者签订《收益凭证产品合同》且合同生效后,其认购收益凭证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收益凭证产品合同》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将按照有关规定、《收益凭证产品合同》、本说明书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产品说明书所称收益凭证配额发行是指参与人在
产品发行时,预留一定的认购名额和份额仅向自身或指定代理交易的投资者发行,满足产品规模上限的前提下以时间优先原则进行配售;而其余非预留的名额和份额作为配额, 向包括发行方自身或指定代理交易的投资者在内的报价系统全市场投资者开放,在满足配额上限的前提下以时间优先原则进行配售。产品发行方可以根据实际发行情况,对预留认购名额和份额进行向下调整。本产品发行人预留自身代理交易或指定代理交易的投资者认购份额比例为该收益凭证发行总份额的80%。

 

 

产品名称

天【2025】期收益凭证

产品代码

SKV299

挂钩标的及方向

发行人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本期发行规模

1000万

本期最低发行规模

无最低规模限制

产品期限

28天,自2020629日起

产品类型(本金保障/非本金保障)

本金保障

收益凭证面值

1.00元

发行价格

1.00元

最低认购金额

5万元,个人账户累计认购金额上限为20万元

 

收益率

收益构成

5.8%/年的固定收益率

固定收益率

5.8%/年

浮动收益率

0

年度计息天数

365天

发行场所

报价系统

发行对象

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保守型风险及以上的合格投资者

产品风险等级

低风险

增信措施

投资者人数上限

200人

募集方式

现金

募集资金用途

补充发行人的公司运营资金,主要投向包括融资融券业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资产管理业务等。

发行方式

证券公司柜台市场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简称“报价系统”)

认购期

2020624

缴款期

2020629

登记日

2020年629

起息日

2020年629

到期日

2020726

兑付日

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资金划入投资者账户

兑付价格

兑付价格=投资本金*投资收益率*实际投资天数/365(结果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实际投资天数从起息日(含)开始计算

兑付方式

到期后本息一次性全额兑付

撤单

认购确认成功后不可撤单

份额赎回

不可以赎回

提前购回

发行人不可以提前购回

份额转让

本产品不可以转让

信息披露内容及方式

在本产品销售和存续期间,发行人通过机构私募间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http://www.interotc.com/main/index.co)、发行人官方网站(www.chinalions.cn)及时地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基本信息、产品成立公告、产品兑付信息等内容。

收益凭证到期结算后,发行人可应投资者要求,为投资者提供当期收益凭证的结算通知单。

对以纸质方式签署认购协议的投资者,发行人可采用电子邮件、短信、邮件等与客户约定的联系方式发送《结算通知单》;发行人发出电子邮件、短信、邮件即视为送达。投资者应确保在发行人处存留的联系方式的准确性,如投资者的联系方式变更,应主动告知发行人;如投资者未将联系方式变更及时告知发行人,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

以电子方式签署认购协议的投资者,应自行登录发行人的网上营业厅等交易终端查询收益凭证到期结算信息,发行人不再另行提供。

 

华林新客户专享28天【202025】期

收益凭证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您即将认购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发行的收益凭证产品(产品代码SKV299)。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本期收益凭证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相关要求,现向您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您在实际认购前,充分了解证券公司柜台交易市场和本期收益凭证产品的特点,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和相关发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说明书、认购协议等)的所有条款,并充分理解条款的含义,根据您自身的投资目标、投资经验、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及其他相关情况,慎重考虑认购本期收益凭证产品,确保您能够识别和承担收益凭证可能带来的损失。

本期收益凭证产品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一、收益凭证产品的相关风险

1、市场风险。本期收益凭证产品可能挂钩特定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权、信用、基金、利率、汇率、指数、期货及基础商品。当收益凭证产品挂钩的特定标的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可能导致您的收益凭证本金及利息发生损失。

2、流动性风险。在收益凭证产品到期前,您只能在认购协议约定的交易时间内通过本公司柜台交易市场(或其他场所)进行转让,交易可能不活跃,导致您的转让需求可能无法满足;或者本期收益凭证产品未设回购或交易条款,导致您在收益凭证产品到期前无法变现。

二、与发行人有关的风险

1、流动性风险。根据证监会和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的相关要求,本公司目前具备充足的流动资金,可以满足日常运营及偿付到期债务的需求。但如出现流动性短缺、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的情况,在收益凭证产品到期时可能无法及时、全额支付,导致您的本金及收益发生损失。

2、信用风险。收益凭证产品以本公司的信用发行。在收益凭证存续期间,本公司可能发生解散、破产、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资产被查封、冻结或强制执行等情形,将按照《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在依法处置本公司财产后,按照一般债权人顺序对您进行补偿,因此,在最不利情况下,您的收益凭证产品本金及收益可能无法按照认购协议约定偿付

3、操作风险。由于本公司内部管理流程缺陷、人员操作失误等事件,可能导致收益凭证认购、交易失败、资金划拨失败等,从而导致您的本金及收益发生损失。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本公司信息技术系统存在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通讯系统中断、第三方服务不到位等原因无法正常运行的可能,从而可能影响公司业务顺利开展;随着新业务的推出和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张,对信息技术系统的要求日益增强,本公司近年虽然在信息系统开发和技术创新方面保持行业领先地位,但仍可能存在因信息技术系统更新升级不及时对业务开展产生制约的风险。

三、政策法律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金融政策、地方政府政策发生变化,或者现有法律缺位无法解决相关法律问题、个别地区执法环境不完善等,可能对本公司产生不确定性影响,进而对本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及收益凭证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四、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

自然灾害、社会动乱、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监管部门暂停或停止柜台交易等意外事件的出现,可能对收益凭证产品的成立、投资运作、资金返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等产生影响,导致收益凭证产品的本金及收益发生损失。对于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任何损失,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信息传递风险

您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交易终端等,及时了解收益凭证产品的相关信息和公告,并充分理解柜台交易规则及相关配套制度。如您未及时查询,或对交易规则和配套制度的理解不够准确,导致投资决策失误,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您自行承担。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例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收益凭证的所有风险和可能导致您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您在认购前,务必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认购协议、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理解、掌握收益凭证的特点和所有条款规则,做好风险评估和财务安排,确保自身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谨慎投资。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联系本公司更新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

 

投资者声明:本人/机构确认已认真阅读理解并接受本收益凭证产品说明书、认购协议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理解投资华林新客户专享28天【202025】期收益凭证产品将涉及的所有风险,确认具备投资者资格,并愿意承担且有能力承担本收益凭证产品的投资风险。

 

 

投资者:(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     月  日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益凭证业务客户协议书

甲方(投资者):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仅限机构投资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固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移动电话(必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发行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立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南大道9668号华润置地大厦C座33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就参与收益凭证业务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关于民事合同使用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的相关规定,采用电子签名签订的电子签名合同、风险揭示书具有与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同等的法律效力。本着提高合同签署效率的目的,甲、乙双方就《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业务客户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和《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业务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签署事项,经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通过身份验证登录乙方指定的系统,通过电子签名确认同意接受电子签名协议书、风险揭示书的,视为已签署《协议书》、《风险揭示书》,与在纸质《协议书》、纸质《风险揭示书》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协议书》、《风险揭示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本协议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发行人:是指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林证券”,即本协议中的乙方。

(二)华林证券收益凭证产品:是指华林证券发行的,约定到期时按协议约定支付固定收益或挂钩特定标的收益的有价证券。

(三)交易日及交易时间:交易日以报价系统交易日为准,报价系统交易日跟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一致。报价系统交易时间为上午9:00至15:30。

第二条 特别提示。在认购本产品前,投资者应仔细阅读本协议,《华林新客户专享28天【202025】期收益凭证产品说明书》(以下简称“《产品说明书》”),产品代码为SKV299、《华林新客户专享28天【202025】期收益凭证风险揭示书》,确保完全理解收益凭证和本产品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本产品的风险类型及投资收益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认购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产品。

第二章 产品说明和产品要素

第三条 产品说明和产品要素

本期收益凭证的基本要素包括但不限于金额、存续期限和偿付安排,收益及其确定方式,特定标的及其关联方式,募集资金用途,以《产品说明书》为准。如本协议约定与《产品说明书》个别条款如有冲突的,则适用本协议的约定。

第三章 产品购买及到期

第四条 认购时间

认购期的日期以《产品说明书》为准。本次认购产品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以报价系统交易日为准,报价系统交易日跟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一致。报价系统交易时间为上午9:00至15:30,其中: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和我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则以具体公告为准。发行人认为必要时可调整交易时间。

第五条 甲方认购本期收益凭证,应在甲方账户中存入足额资金。甲方同意并确认:甲方认购申请一经交易系统确认,乙方即有权立即按认购金额冻结甲方账户中的相应数额的资金,并在当天日终从甲方账户中直接扣划相应数额的资金用于认购款项的交收;乙方无需就资金冻结和扣划事宜另行通知甲方。若甲方账户中资金不足,则甲方认购申请无效。

认购申请一经确认不可撤销,但法律法规规定或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 本产品认购期内,销售金额达到产品规模上限或产品认购人数达到上限时,发行人将停止接受认购申请,并根据“时间优先”的原则对达到上限日的申请进行确认。

第七条 如本产品销售期内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发行人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协议的约定向投资者提供本产品的,发行人有权宣布取消产品的销售,并公开发布取消产品销售的公告。同时产品发行人将于产品销售取消公告发布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含公告发布日)将投资者被拒绝的参与款项退回投资者指定账户(不计息)。

第八条 乙方将按本协议产品说明部分所约定的收益计算方式核算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从投资到期日(或本产品实际终止日)到资金到帐日为资金清算期,资金清算期内不计付利息和投资收益。

第四章 产品的登记与结算

第九条 甲方同意乙方委托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本次产品的登记与结算。

第十条 乙方为合格投资者开立产品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产品的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第十一条 乙方在有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专用资金账户并在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募集资金和发行人兑付资金。

第十二条 甲方同意乙方委托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办理相关产品、资金的清算交收。

第十三条 针对本产品,乙方只受理因继承、司法执行以及其他法律认可的财产分割引起的产品非交易过户。

第十四条 乙方有权根据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对乙方的产品份额进行冻结与解冻。

第五章 投资及兑付义务说明

第十五条 乙方通过本产品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将遵循本协议及产品说明书的约定。

第十六条 如果乙方未按时足额兑付,乙方应向投资者支付相应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为应付款*违约利率*逾期天数/365。若本协议无特别条款约定,则违约利率为约定的投资收益率的10%。

第十七条 如果发行人发生公司破产、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资产被查封、冻结等情形,将在依法处置公司财产后按照一般债权人顺序对收益凭证持有人进行补偿。

第六章 声明和保证

第十八条 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一)甲方具有参与收益凭证业务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二)甲方自愿遵守收益凭证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规定,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三)甲方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并保证参与收益凭证业务资产的来源和用途合法。

(四)甲方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收益凭证业务,保证签署本协议时及本协议存续期间向乙方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提供的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五)甲方确认乙方已向甲方对收益凭证业务交易规则和本协议内容进行了充分说明,甲方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及《风险揭示书》所有条款及内容的规定,听取了乙方对收益凭证业务交易规则和客户协议内容的充分说明准确理解本协议及《风险揭示书》的确切含义,特别是责任条款及乙方的免责条款的含义,清楚认识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并同意接受本协议及《业务办法》的约束

(六)乙方已向甲方对《风险揭示书》进行了充分说明,并已向甲方清楚揭示收益凭证业务交易风险,甲方已仔细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准确理解《风险揭示书》的确切含义,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收益凭证业务交易涉及的相关风险。

(七)甲方确认乙方已向甲方说明:乙方既是甲方之交易对手方,也是甲方的交易代理人,由此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甲方自行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

(八)甲方承诺如违反本条规定的声明与保证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同意赔偿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九条 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开展收益凭证业务的规定。

(二)乙方具备开展收益凭证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进行收益凭证业务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乙方遵守有关收益凭证业务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交易规则等规定,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四)乙方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均承诺在本协议期间内维持上述签署声明,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认购期及本产品的存续期间,本协议、《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等法律文件将置于乙方的营业场所及乙方网站(www.chinalions.com)供投资者查阅。

第二十二条 产品发行、兑付等信息将通过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http://www.interotc.com/main/index.co)发布以及通过指定方式及邮件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其他产品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包括乙方认为可能会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通过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http://www.interotc.com/main/index.co进行披露,以及通过指定方式及邮件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产品存续期间,乙方不再另行披露净值,收益凭证的本金和收益情况在兑付公告及《结算通知单》中进行公布。

第八章 免责条款

第二十四条 因出现水灾、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战争等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等不可抗力情形,或因出现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异常事故,或因本协议生效后新颁布、实施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或政策等因素,导致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协议并造成损失的,其相应责任应予免除。

第二十五条 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的一方应在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后尽快通知另一方,双方应积极协调善后事宜。

第九章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六条 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章、规则。本协议签署后,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则修订的,应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的规定,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或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 因签署、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也可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二十九条 因收益凭证业务产生的任何争议、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或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与任何第三方无关,甲方无权向任何第三方主张权利或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甲乙双方确认,其已就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没有违反各自的章程及对其适用的法律法规、其已签署的任何协议项下的义务或禁止性规定。

甲方声明自身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其认购本期收益凭证的资金为其合法拥有或有权处置的资产,保证资金的来源和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资金不存在任何可能涉及第三方权利主张的限制或瑕疵。甲方在签署本协议前已阅读并签署本期收益凭证的风险揭示书。

第三十一条 在收益凭证业务客户协议的存续期间,乙方将以本协议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或通讯地址,向甲方发送通知。通知发出后,将视作乙方已履行对甲方的通知义务。甲方无论因何种原因没有及时知晓有关通知内容,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二条 在收益凭证业务客户协议的存续期间,甲方联系方式发生变化,但未及时变更预留在乙方的有效联系方式,导致乙方无法通知相关信息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三条 甲乙双方于本协议生效前所做的任何说明、承诺、证明、意向或其它交易条件,无论是否已经双方口头或书面确认,自本协议签订后自行失效,有关约定均以本协议为准。

第三十四条 甲方授权乙方可对与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规定等不一致的协议条款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规定。在乙方将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乙方网站公告满5个工作日后,更新或修改的内容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以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为个人的,客户协议由甲方本人签字;甲方为机构的,客户协议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甲方已经认真阅读并全面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已充分知悉、理解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愿参与收益凭证业务,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仅限机构投资者):_____________

 

乙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协议于       日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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